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1月16日成立,總部設在倫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
- 成立時間:1978年11月16日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1月16日成立,總部設在倫敦。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
基金組織設有大會、執行委員會和秘書處。大會為該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由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的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屆會議。秘書處由幹事長及管理基金所需的職員組成,負責基金的管理。幹事長為油污基金組織的法人代表,負責管理基金組織的資產,按規定徵收攤款,處理對油污基金的索賠等任務。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2003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3年05月16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締約國,憶及《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責任公約》”),審議了《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基金公約》”),確認保持國際...
本公約於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布魯塞爾召開的關於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會議上通過,作為對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參加本公約的有:阿爾及利亞、巴哈馬、貝寧、加拿大、喀麥隆、象牙海岸、賽普勒斯、丹麥、吉布地、斐濟、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德國...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其內容是: 對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在未能充分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對受害者的補償以4.5億金法郎為限; 在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以船舶所有人支付賠款的1/4~2/5,對...
本議定書於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修訂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中計算單位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參加本議定書的國家有:巴哈馬、賽普勒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賴比瑞亞、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原蘇聯、西班牙、...
1.“公約”是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組織”與公約中的含義相同。3.“秘書長”是指組織的秘書長。第二條公約第五條修正如下:(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船舶所有人有權將他依本公約對任何一個事件的責任限定為按船舶噸位計算賠償總額每1噸133計算單位。但這種賠償總額絕對不得...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專款專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繳納、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徵收標準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到港量以及積累的船舶油污損害...
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2年11月27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各當事國,審議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1984年議定書》,注意到已對改進範圍、增加賠償作出規定的該公約《1984年議定書》仍未生效,確認保持國際油污責任和賠償系統生命力的...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2001年03月23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公約各當事國,憶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規定,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還憶及該公約第235條規定,為確保對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所有損害做出迅速和適當的賠償,各國應進行合作,...
根據1976年修改《責任公約》議定書,賠償限額改按特別提款權計算,分別為每噸133特別提款權和1400萬特別提款權。1971年海協又通過了《1971年關於設立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作為對《責任公約》的補充。《基金公約》自1978年10月16日起生效。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由各締約國的有關企業...
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文本由起草委員會全體審核通過)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根據上述公約第235條,為了確保能對由海洋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所有損害進行及時和充足的賠償,各締約國應該在相關國際法規則的進一步發展中進行合作,注意到《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9年9月2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並已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條例》按照《海環法》的相關規定,參照相關國際條約,進一步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對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內容包括:相關法律的沿革、海洋油污事件的責任人、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作者在對相關國際公約、歐盟法、美國法和中國法進行研究的基礎上,採用比較的方法,對這些問題進行了...
第四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範圍制度 一、清污費用賠償制度 二、救助費用賠償制度 三、經濟損失賠償制度 四、環境、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 第五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一、《1969年責任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二、《1992年責任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三、《燃油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四、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的責任限制...
國際海事組織於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倫敦召開了外交大會,有93個國家和17個國際組織代表或觀察員出席了會議,香港也派員列席。會議通過了《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回響和合作公約》。11月30日,包括中國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公約的最終議定書。雖然受本國政府授權簽署公約的有15個國家,但都聲明“有待批准”。至...
3. 依法確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訴訟的四項基本原則,即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果關係推定原則、賠付實現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4. 依法確立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技術標準。5. 依法確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的賠償範圍。已經建立國內油污基金,該基金中沒有將海洋生態列入賠償範圍,建議油污基金組織考慮溢油污損造成海洋生態合法利益...
《1971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中賠償限額修正案 (2000年10月18日以LEG.2(82)號決議通過,2003年11月1日生效)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2001年3月23日,訂於倫敦)1974年海上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約的2002年議定書 (2002年11月1日,訂於倫敦)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
《國際海事公約概論(第二版)》作者針對海事公約在中國的履行情況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提高履約效果的建議。同時,《國際海事公約概論(第二版)》新增添了對安全和職業保障類公約介紹、海洋環境保護類公約介紹、責任與賠償類公約介紹及其他類公約介紹。第二版收錄了國際海事組織管理或保存的全部公約和議定書及國際勞工...
我國在海洋開發領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國際組織及其他海洋大國的立法與司法經驗將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海洋污染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新發展》從環境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出發,以船舶、鑽井平台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應急處置與損害賠償相關法律體系為重心,比較分析國際、國內立法差異與司法實踐分歧,為其他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