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 屬性:政府性基金之一
  • 徵收機構: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
簡介,徵收標準,徵收機構,

簡介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專款專用。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繳納、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徵收標準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到港量以及積累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規模等因素,並充分考慮貨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會同交通運輸部確定、調整徵收標準或者暫停徵收。

徵收機構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
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時,按照船舶卸載持久性油類物質的數量及相關徵收標準,將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及時足額繳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經批准的相關銀行賬戶。
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的非持久性油類物質,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過境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不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於在中國境內的同一貨物所有人接收中轉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只徵收一次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海事管理機構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應當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財政部統一監製的財政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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