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 屬性:政府性基金之一
- 徵收機構: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簡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專款專用。1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
2015年6月18日,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各類海上船舶油污均納入賠償範圍的中國特色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啟動運作,將充分保障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足額獲得賠償、油污清理方及時獲得補償,徹底告別此前“誰清污,誰吃虧”、“誰受害,誰倒霉”的尷尬局面,極大促進我國...
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為減輕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和為補償油污受害人所受損失,而由石油進口公司提供攤款設立國際基金的公約,是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公約。1971年12月18日訂於布魯塞爾,1978年10月16日生效。中國尚未參加此公約。主要內容:...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其內容是: 對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在未能充分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對受害者的補償以4.5億金法郎為限; 在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以船舶所有人支付賠款的1/4~2/5,對...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1月16日成立,總部設在倫敦。其主要職能是向那些根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能獲得全部...
199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環法》)是我國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法律基礎。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完善並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但其責任限額通常大大高於一般的海損賠償限額。(三)賠償責任的強制保險 船舶所有人,對其承擔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必須進行投保。同時,油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相應的保險人提起索賠。(四)貨主分攤油污損害 進口或者接受海運石油超過一定數量的人須交付分攤款,設立特別基金,參加油污損害的分攤。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2003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3年05月16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締約國,憶及《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責任公約》”),審議了《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基金公約》”),確認保持國際...
第一條 船舶發生油污事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損害或者形成油污損害威脅,人民法院審理相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就油輪裝載持久性油類造成的油污損害提起訴訟、申請設立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發生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於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中國沒有規定責任限額。 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對油污損害的最高賠償額。海協於1969年通過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簡稱《責任公約》)。公約規定,油污損害是指由於逸出或排放任何持久性油類,在運油船舶本身之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包括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於...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簡介 本議定書於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修訂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中計算單位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參加本議定書的國家有:巴哈馬、賽普勒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
油污賠償責任保險是海上保賠保險的一種。保險人負責賠償除船東故意行為、戰爭等原因外,被保險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海域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採取合理措施清除油污所支出的費用,有關政府清除因被保險船舶過失所致油污而合理支出的費用,以及油污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等,但以規定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限。內...
第五十三條 發生船舶油污事故,國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應急處置、清除污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優先受償。第五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
①根據責任公約而建立的基金;②其他任何應該負責的人或船舶;③根據公約、法律或條例可提供賠償的任何其他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對石油公司進行評估辦法而設立與維持的基金。6.如一事件引起逸出或排放油類的威脅或造成油污損害,而根據“責任公約”的規定油輪辦法而設立與維持的基金。(1)對遭受油污損害或採取排除威脅...
通過分析我國船舶油污染現狀和相關立法修改我國海商法,建立船舶所有人、貨主和其他油類受益人共同分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制度。內容簡介 一、問題的提出和主要研究目標 加快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建立,完善船舶防污體系,是防治災害性油污染事故,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我國海洋開發利用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環節。增強可持續...
第一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發展沿革 第二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適用範圍制度 第一節 石油 第二節船舶 第三節 事件 第四節 污染損害 第五節 地理範圍 第三章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主體制度 第一節 民事責任主體制度 第二節 強制責任保證制度 第三節 賠償基金制度 第四章 油污...
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並修改為:“從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在生效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拒不執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賠付的,自發現之年次年起三年內,海事管理機構在受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申請時不接受其簽發...
第五節 我國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範圍及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限制 第一節 國際公約有關責任限額的規定介評 第二節 國外立法有關責任限額的規定介評 第三節 我國海域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限制 第四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責任限制程式 第九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基金 第一節 有關...
審議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1984年議定書》,注意到已對改進範圍、增加賠償作出規定的該公約《1984年議定書》仍未生效,確認保持國際油污責任和賠償系統生命力的重要性,注意到確保《1984年議定書》的內容得以儘快生效的必要性,認識到為了採用《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六、《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七、《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九、《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十、《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本章小結 第四章...
港口建設費是依據《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徵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的政府性基金。2020年3月13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免徵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早先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執行,現已延長至2020...
因而,要完善國際海洋石油開發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必須先對國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經驗予以總結、吸收。首先,本章對以《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油類污染防備、回響和合作國際公約》為代表的國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以及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基金公約為代表的國際船舶污染損害...
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第66條第1款規定:“國家完善並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又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應具有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兼任日本早稻田大學海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華南師範大學國際航運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最高人法院指導性案例專家委員會委員,遼寧省法學會海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海商法協會常務理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專家,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大連仲裁委員會、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