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為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賠償,由《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締約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
- 依據:《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為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賠償,由《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締約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為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賠償,由《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締約國組成的國際組織。職能通過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實行按締約國港口接收的貨油量進行攤款的辦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對其...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1月16日成立,總部設在倫敦。其主要職能是向那些根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能獲得全部...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2003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3年05月16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締約國,憶及《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責任公約》”),審議了《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基金公約》”),確認保持國際...
本公約於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布魯塞爾召開的關於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會議上通過,作為對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參加本公約的有:阿爾及利亞、巴哈馬、貝寧、加拿大、喀麥隆、象牙海岸、賽普勒斯、丹麥、吉布地、斐濟、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德國...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其內容是: 對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在未能充分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對受害者的補償以4.5億金法郎為限; 在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以船舶所有人支付賠款的1/4~2/5,對...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簡介 本議定書於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修訂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中計算單位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參加本議定書的國家有:巴哈馬、賽普勒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
國際海事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英國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5月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的作用是創建一個監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運業框架,普遍採用...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繳納、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徵收標準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到港量以及積累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規模等因素,並充分考慮貨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會同交通運輸部確定、調整...
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由各締約國的有關企業,根據他們通過海運收到的攤款石油(原油、燃料油)的數量,按確定的攤款比例計算而得的金額構成。該項基金應分擔船舶所有人或其責任保險人在《責任公約》中承擔的責任限額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1.25億法郎和2.1億法郎之間的差數,或者是按每噸1500法郎和2000法郎計算所得數額...
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2年11月27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各當事國,審議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1984年議定書》,注意到已對改進範圍、增加賠償作出規定的該公約《1984年議定書》仍未生效,確認保持國際油污責任和賠償系統生命力的...
1.“公約”是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組織”與公約中的含義相同。3.“秘書長”是指組織的秘書長。第二條公約第五條修正如下:(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船舶所有人有權將他依本公約對任何一個事件的責任限定為按船舶噸位計算賠償總額每1噸133計算單位。但這種賠償總額絕對不得...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2001年03月23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公約各當事國,憶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規定,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還憶及該公約第235條規定,為確保對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所有損害做出迅速和適當的賠償,各國應進行合作,...
因此,他們決定至少在《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生效以前,以本協定作為補充受害人現在能夠獲得的補償;並考慮使本協定繼續存在至上述公約生效以後能廣泛地在世界大部分地區適用前,提供類似的補充賠償。他們並決定利用本協定在財務上鼓勵油輪所有人以及其他人在其油輪發生逸出或排出油類時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
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文本由起草委員會全體審核通過)本公約各締約國,同時根據上述公約第235條,為了確保能對由海洋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所有損害進行及時和充足的賠償,各締約國應該在相關國際法規則的進一步發展中進行合作,注意到《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
附屬檔案: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我國海洋環境,促進海洋運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制定...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9年9月2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並已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條例》按照《海環法》的相關規定,參照相關國際條約,進一步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六節 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 第七節 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公約 第八節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第五章 責任與賠償類公約 第一節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第二節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 第三節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及1996年議定書 ...
通過分析我國船舶油污染現狀和相關立法修改我國海商法,建立船舶所有人、貨主和其他油類受益人共同分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制度。內容簡介 一、問題的提出和主要研究目標 加快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建立,完善船舶防污體系,是防治災害性油污染事故,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我國海洋開發利用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環節。增強可持續...
第三節公積金制度的國際實踐 一、國際核事故損害責任公約 二、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三、國際油污損害賠償的民間協定 四、國際油污賠償基金評價及啟示 第四節企業互助基金制度與相關制度辨析 一、企業互助基金制度與提存金制度的比較 二、企業互助基金制度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辨析 三、企業互助基金制度與環境押金制度的...
第二十一條 對油輪裝載持久性油類造成的油污損害,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油污責任保險人、財務保證人主張責任限制的,應當設立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現金方式設立的,基金數額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賠償限額。以...
第四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範圍制度 一、清污費用賠償制度 二、救助費用賠償制度 三、經濟損失賠償制度 四、環境、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 第五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一、《1969年責任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二、《1992年責任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三、《燃油公約》的責任限制制度 四、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的責任限制...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海上石油運輸中的石油污染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和各國的普遍關注,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以《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以下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為核心的污染救濟法律體系。各國也均以...
而事實上,企業正常運營狀態下的複合性或繼續性的污染所致的損害往往更大,更難以確定。由於保險責任範圍過窄,賠付率相應減少,使得企業沒有投保的積極性,而投保企業少,保費收入就不高,造成保險公司的環境責任保費累積過少,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補償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影響其經營效益。另一方面,一些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我國在海洋開發領域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國際組織及其他海洋大國的立法與司法經驗將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海洋污染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新發展》從環境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出發,以船舶、鑽井平台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應急處置與損害賠償相關法律體系為重心,比較分析國際、國內立法差異與司法實踐分歧,為其他類型...
(二)《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及其《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議定書》(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及其《修正(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四)《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 (五)《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及其議定...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畫;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