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

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為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得到足夠的賠償,由《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締約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
  • 依據:《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職能,沿革,

職能

通過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實行按締約國港口接收的貨油量進行攤款的辦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對其所蒙受的損害得到充分的賠償。

沿革

1971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召開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外交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公約於1978年10月16日生效。據此,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正式宣告成立並召開第一屆大會。其總部設在英國倫敦。
1992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召開外交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1992年議定書》,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提高了賠償限額。議定書於1996年5月30日生效。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原來設有兩項基金,即1971年基金和1992年基金。
1971年基金於2002年5月24日結束。
1992年基金截至2005年底共有98個成員。應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中國政府於1999年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了決定加入《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1992年議定書》,同時聲明該議定書僅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按規定,議定書於2000年1月5日對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基金組織設有大會、執行委員會和秘書處。大會為該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由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的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屆會議。秘書處由幹事長及管理基金所需的職員組成,負責基金的管理。幹事長為油污基金組織的法人代表,負責管理基金組織的資產,按規定徵收攤款,處理對油污基金的索賠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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