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

2014年11月25日,農業部以農質發〔2014〕15號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該《辦法》分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民眾滿意度3部分。工作考核占60%,質量安全水平占20%,民眾滿意度占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農業部
  • 文號:農質發〔2014〕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25日
通知,辦法,

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和《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的通知
農質發〔201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水產)局: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和《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同志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治理“餐桌污染”現場會和汪洋副總理的講話精神,加快組織實施,強化指導考核,及時總結推廣,確保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農業部
2014年11月25日

辦法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
本辦法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和民眾滿意度三部分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60%,質量安全水平占20%,民眾滿意度占20%。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個考核要點,15個關鍵項(帶*),總計100分,占考核總分值的60%。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組織領導(4分)
1.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機構(2分)。
2.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內的農業(畜牧、水產)、發展改革、財政、食藥、商務、質監、糧食等部門的職責清晰,落實到位(2分)。
(二)績效考核(6分)
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中所占權重高於5%(2分)。
4.縣級人民政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鄉鎮的年度考核(2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2分)。
(三)規劃計畫(2分)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主體功能區規劃(1分)。
6.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畫(1分)。
(四)經費保障(4分)
7.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1分)。
8.農產品質量安全財政投入滿足監管工作實際需要(2分),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1分)。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到位(11分)
(一)監管名錄和“黑名單”制度(3分)
9.100%落實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畜禽屠宰企業、收購儲運企業、經紀人和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生產經營主體監管名錄製度(2分)。
10.建立生產經營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公開生產經營主體違法信息(1分)。
(二)人員培訓(1分)
11.對納入監管名錄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及種養殖大戶的責任告知率、培訓率達到100%(1分)。
(三)過程控制(2分)
12.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施質量承諾和開展從業人員培訓(0.5分),落實生產記錄製度(0.5分),嚴格執行禁限用農獸藥管理、農獸藥休藥期(安全間隔期)等規定(0.5分)。
13.屠宰企業落實流向登記制度(0.5分)。
(四)產品自檢(3分)
14.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銷售的農產品開展自檢或委託檢驗(1分)。
15.屠宰企業落實進場查驗、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檢測等制度(1分)。
16.農產品收購儲運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進貨查驗、抽查檢測制度(1分)。
(五)無害化處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農產品無害化處理機制(1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1分)。
三、農業投入品監管有力(11分)
(一)市場準入和監管名錄(2分)
18.實行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管理和生產經營主體監管名錄製度(2分)。其中,農藥市場準入管理和建立主體監管名錄(1分),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市場準入管理和建立主體監管名錄(1分)。
(二)規範經營(4分)
19.落實農業投入品購買索證索票、經營台賬制度(0.5分),探索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處理體系(0.5分)。
20.100%落實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0.5分),推行獸藥良好生產和經營規範(0.5分),對養殖環節自配料實施監管(0.5分)。
21.構建放心農業投入品經營和配送網路(0.5分),實施連鎖、統購、配送等行銷模式的農業投入品占當地農業投入品總量比例達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農業投入品監管信息平台(1分),實現農業投入品100%納入平台管理(2分)。
(四)質量監測(2分)
23.建立農業投入品質量常態化監測制度(1分);定期對縣域內主要生產基地、交易市場的投入品開展監督抽查和技術指導(0.5分);嚴格執行禁限用農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有關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環節非法添加行為基本杜絕(0.5分)。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紮實推進(9分)
(一)隱患排查和監督抽查(5分)
24.制定實施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1分),監測範圍覆蓋所有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基地、種養殖大戶和收購儲運企業及批發、零售市場(1分),縣一級全年定性抽檢農產品樣品數量不少於8000個(1分),全年定量抽檢農產品樣品數量不少於600個(1分),縣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00%落實產品自檢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鄉鎮監管機構落實日常巡查、速測等工作(1分);每個鄉鎮監管機構全年定性檢測農產品樣品不少於7200個(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本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投入品監管、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信息(1分)。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到位(13分)
(一)執法檢查(4分)
27.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農產品生產、收購、儲運、屠宰、批發、零售市場等重點環節開展執法檢查(4分)。
(二)依法處置(2分)
28.縣域內制售假劣農資、生產銷售使用禁用農獸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收購銷售屠宰病死動物、注水、私屠濫宰、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偽造冒用“三品一標”產品標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率達到100%(2分)。
(三)健全機制(4分)
29.建立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大要案獎勵等機制(2分)。
30.針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案件移送率達到100%(1分);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應急處置(3分)
31.3年內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因本縣生產的農產品造成其他地方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因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2分)。
32.健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1分)。
六、標準化生產全面實行(8分)
(一)環境監測(2分)
33.開展產地環境和污染狀況監測,加強畜禽養殖糞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學合理調整農業結構和區域布局(1分)。
(二)標準入戶(2分)
35.對轄區主導農產品全面制定生產操作規程(1分),標準入戶率達到100%(1分)。
(三)技術推廣(2分)
36.推行統防統治、綠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養殖和高效低毒農獸藥使用等技術(1分)。
37.開展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園、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範場建設(1分)。
(四)質量安全認證(2分)
38.建立健全認證監管和補貼獎勵機制(1分),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良好農業規範等獲證產品占當地食用農產品生產總量或面積的比重達到40%(1分)。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健全(18分)
(一)監管能力(5分)
39.明確有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要求的能力(1分)。
40.縣域內鄉鎮農產品質量監管職責明確(1分),具有監管服務能力(0.5分),建立崗位責任、巡查檢查、信息上報、學習培訓、考核獎懲等監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職責任務明確、考核體系完備的村級質量安全監管員隊伍,逐步建立村級服務站點(1分)。
(二)檢測能力(4分)
42.縣級農產品綜合檢測職責明確(2分),具有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有的檢測能力,工作落實到位(2分)。
(三)執法能力(4分)
43.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納入綜合執法(1分),執法工作能夠落實到位(1分)。
44.明確有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及相關檢測工作(1分),執法及相關檢測工作能夠落實到位(1分)。
(四)設備條件(5分)
45.配備縣鄉兩級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採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訂實施縣、鄉、村三級監管人員專門培訓計畫(1分),培訓計畫做到全員培訓(1分),每名監管人員每年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集中專業培訓達到40小時(1分)。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機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投入品監管、生產過程管控、收購儲運過程監管、包裝標識管理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基本制度(4分)。
(二)創新機制(10分)
48.推行社會共治,發揮行業協會和認證機構作用,建立舉報獎勵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與加工、流通領域追溯體系的對接,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收購儲運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零售市場、加工企業實施以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為基礎的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誠信管理等監管制度,保障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銜接機制有效運行(5分)。
50.推進產銷銜接,積極探索建立面向分散農戶和收購儲運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機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質量安全水平
質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總分值的20%,包括2個關鍵項(帶*)。
一、質量安全水平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為測算依據。
二、監測範圍要包括縣域內的主要農產品,監測參數要包括涉及質量安全的關鍵要素。
三、監測合格率應達到98%以上。
四、本縣生產銷售的蔬菜、水果、茶葉等種植業產品中禁用農藥、畜產品中“瘦肉精”、水產品中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禁用藥物的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五、由監測合格率的分子數值乘以20%,測算出質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民眾滿意度
民眾滿意度部分占考核總分值的20%,包括1個關鍵項(帶*)。
一、民眾滿意度考核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二、民眾滿意度考核要包括民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情況、監管部門工作情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和知識宣傳普及情況、投訴舉報情況、遇到問題的處置情況、質量安全狀況等多個方面內容的滿意度。
三、民眾滿意度應在70%以上。
四、由民眾滿意度的分子數值乘以20%,測算出民眾滿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要求考核總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關鍵項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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