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會計統計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是於1996年6月12日下發的一條國家法律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會計統計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6-12
- 生效日期:1996-06-12
簡介
具體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收征管範圍後有關稅收計畫會計統計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6〕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6年稅收會計、統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73號)下發後,不少地區反映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資料移交。各地按新的征管範圍調整後,在調整前已徵稅款的會統原始憑證和帳表不作移交;但對屬於調整範圍已徵稅款的入庫數據應提供給對方;移交對方征管的稅收有欠稅的,還應將欠稅戶名單和分戶分稅種欠稅表及時提供對方;其他有關資料是否移交,由各地國稅局、地稅局共同商定。
(二)關於帳表處理。欠稅移交後,移交雙方必須根據分戶分稅種欠稅表對“應徵”類帳戶和“待征”類帳戶作相應的調增、調減帳務處理;其他帳表的已徵稅款一律不再調整。移交方提供的調整前已徵稅款入庫數據應繳制《入庫稅金明細報表附表》(表式同“國稅會03表”),在提供給對方同時,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逐級匯總報總局。
(三)已按(國稅發〔1996〕50號)文調整會統帳表的地區,請在調整帳表當月的會統報表上註明“已調整”字樣,不再重新調整會統帳表。
(四)已移交對方征管的稅收,如發生已徵稅款需要退稅和補稅的,均由接收方辦理退補事項,接收方辦理退補事項需要有關原始憑證的,移交方應及時提供有關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