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09年消費稅統計報表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國稅函[2009]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消費稅政策調整的需要,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對2009年消費稅統計報表及有關填報口徑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表表式和指標口徑
新的《消費稅分稅目分企業類型統計月報表》(表式附後)有以下修訂和調整:
(一)將原“(1)捲菸”項目改為“(1)工業捲菸”項目。統計對工業環節捲菸徵收入庫的消費稅。
(二)在原“(1)捲菸”項目下,增設“其中:按56%稅率徵收”、“按36%稅率徵收”二個項目。
“其中:按56%稅率徵收”項目,統計按56%稅率對工業環節捲菸徵收入庫的消費稅;
“其中:按36%稅率徵收”項目,統計按36%稅率對工業環節捲菸徵收入庫的消費稅。
(三)在原“(3)菸絲”項目下,增設“(4)商業批髮捲煙”項目。統計對商業批發環節各種捲菸徵收入庫的消費稅。
二、編報時間和其他事項
(一)2009年7月編報6月份稅收會計統計月報表時,請各地根據修訂後的《消費稅分稅目分企業類型統計月報表》表式及有關填報口徑進行編報。
(二)新報表任務將通過國家稅務總局FTP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