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將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