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4]390號
【發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3-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4]3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反映,現對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複徵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國稅發〔2000〕118號檔案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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