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稅函[2010]79號
- 時間: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內容: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契約或協定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契約或協定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採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二、關於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契約或協定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定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四、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五、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契約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六、關於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