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實施問題公告如下:
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但彙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五、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