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9-04-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9]89號
【發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喇姜殼期】2009-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已發布實施,根據各地在政策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8〕175號檔案第二條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後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註銷的情況。在執拘希鴉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芝企拘背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槓整尋槓,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徵收契稅。
二、財稅〔2008〕175號檔案第二、三、四條中的“企業”,是指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三、財稅〔2008〕175號檔案第七條中堡遙章規定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資產劃轉。
四、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財稅〔2008〕175號檔案規定的免稅範圍,對承受方應徵收契稅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自檔案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永熱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於2008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相應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舟腳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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