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2年9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發〔2012〕5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煤炭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和產業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我省煤礦企業
兼併重組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產業結構、培育大型煤礦企業和企業集團為目標,充分發揮優勢煤礦企業理念、技術、管理、人才和資金優勢,加大小煤礦關閉力度,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著力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產業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推進魯西煤炭大基地建設,保障能源安全,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依法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堅持培育大型煤礦企業、企業集團和建設大型煤炭基地相結合,淘汰落後產能,實現規模生產經營;堅持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秩序、合理開發煤炭資源和維護勞動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和安全管理相結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堅持保障能源安全、最佳化布局、改善結構和提高質量相結合,減少煤炭開發主體,保持全省煤炭產能總體穩定。
(三)發展目標。通過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科學整合,合理布局,形成以大中型煤礦企業為主的辦礦體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礦企業整體發展水平。“十二五”期間,全省原煤產量穩定在1.5億噸;發展壯大山東能源、兗礦兩大省屬煤礦企業集團;著力推進地方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煤炭資源賦存條件較差地區(濟南、淄博、濰坊、煙臺、泰安、萊蕪、臨沂市和棗莊東部礦區)的煤礦企業生產規模不低於60萬噸,其他地區(濟寧、菏澤市和棗莊滕州礦區)不低於120萬噸,地方煤礦企業重組整合到60家以內;大型煤礦企業煤炭產量達到全省總產量的75%以上;原煤生產百萬噸死亡率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二、兼併重組範圍、主體和方式
(一)兼併重組範圍。註冊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煤礦企業,包括省屬煤礦企業、在魯中央煤礦企業、市縣屬煤礦企業和其他所有制煤礦企業。其中,各產煤市已確定關閉的煤礦不參加兼併重組。重點鼓勵和支持地方煤礦企業的兼併重組。
(二)兼併重組主體。根據上述發展目標,原煤生產能力不低於規定生產規模的煤礦企業,或已擁有至少一處礦井生產能力在30萬噸及以上、安全基礎管理紮實、資產優良的煤礦企業,可作為兼併重組主體。煤礦企業生產規模由在山東省境內已經形成和批准在建的產能確定。
支持省屬煤礦企業和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優勢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落後企業,鼓勵優勢煤礦企業強強聯合,鼓勵優勢煤礦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鼓勵按照現有煤炭生產布局和區域相近的原則實施兼併重組,鼓勵電力、冶金、化工等企業以參股方式參與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煤礦企業集團。
(三)兼併重組形式。以資源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通過企業併購、協定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等多種有效方式,開展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國有煤礦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可採用資產劃轉的方式;非國有煤礦企業之間或國有與非國有煤礦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可採用資源、資產評估作價入股的方式。兼併重組後,新形成的煤礦企業要實現資源、資本、生產、安全、經營、組織等方面的統一。鼓勵在被兼併煤礦企業註冊地設立子公司。
三、兼併重組工作步驟
全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自2012年9月開始,到2015年12月結束。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各產煤市對本地管轄煤礦企業資源儲量、生產布局和企業結構等方面進行調查摸底,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訂兼併重組方案,確定兼併重組主體和被兼併對象,確定保留煤礦企業個數和最小生產規模,於2013年2月28日前報省政府審批。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按照批准的兼併重組方案,組織實施兼併重組工作。兼併重組企業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相關協定,辦理相關手續。省政府派出指導組,指導各地區的兼併重組工作,協調解決兼併重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2015年7月至12月)。兼併重組完成後,省政府對兼併重組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對兼併重組工作進行總結。
四、支持兼併重組的政策
(一)嚴格煤礦準入管理。鞏固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成果,合理開發煤炭資源,生產礦井做到證照齊全有效,煤礦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要求。新建礦井年設計能力不低於45萬噸;生產礦井確因資源豐富需要擴能改造的,年設計能力不低於30萬噸,並按新建礦井程式報批。
(二)支持企業提高生產力水平。對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優先規劃、核准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煤炭加工轉化項目;支持對被兼併重組煤礦實施採煤、掘進、運輸機械化改造,對於因實施機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以通過能力核定予以認可。按被兼併煤礦企業2007-2011年鐵路煤炭年均外運量,為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增加年度鐵路運力,優先保障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炭運輸。
(三)最佳化煤炭資源配置。對尚未開發的煤田,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科學合理劃分礦區和井田範圍,制定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出讓礦區的礦業權。對已設定礦業權的礦區,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對毗鄰區域進行煤炭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可以協定方式出讓。
(四)加強財稅政策扶持。省相關政策性資金向兼併重組企業傾斜,優先申報和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煤炭產業升級和煤礦地質勘探等項目資金;國有煤炭企業之間的兼併重組,可申請利用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資金。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和《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等規定執行。被兼併企業仍按原渠道納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兼併重組企業,應按山東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08〕18號)和《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08〕19號)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可以提高提取標準。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項目,各類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鼓勵省內商業銀行設立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六)加快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產煤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落實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快分離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力爭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分離國有煤礦企業(含已改制的原國有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
(七)建立煤礦企業退出機制。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67號)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年產30萬噸以下煤礦的關閉工作。各產煤市政府和省相關部門要對全省年產30萬噸以下的煤礦逐一調查摸底,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關閉規劃,分年度分批組織實施,紮實做好工作,積極穩妥推進。對於按規定可以保留的煤礦,而又主動退出煤炭生產且由兼併主體企業兼併的煤礦企業,退還其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和相關保證金,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剩餘的煤炭可采儲量進行評估,報有關部門備案,兼併重組主體企業根據備案結果給予補償。未達到規定生產規模且不參加兼併重組的煤礦企業,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到期後不予延期。
(八)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簡化程式,提高效率,按規定時限辦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對小煤礦擴能改造項目,履行立項核准程式。對涉及工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等事項的,實行一站式集中辦理,提供優質便捷服務;涉及採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變更或轉移,以非交易形式辦理的,減免相關費用;對被兼併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按照國家和省企業重組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政策進行處置,符合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規定的進行無償劃轉。
五、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是調整最佳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任務,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係,切實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扎紮實實做好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強全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兼併重組工作。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綜合協調和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兼併重組企業煤礦建設、安全改造等項目的扶持工作;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採礦權處置工作;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有關方面負責兼併重組煤礦企業財務資產管理和指導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人員安置的指導和協調,做好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變更工作;省地稅部門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山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兼併重組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兼併重組工作以產煤市、縣(市、區)為責任單位,各產煤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強化監督,有序推進。各產煤市政府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報告本地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進展情況。有關部門要按照批准的兼併重組方案,健全和完善方案實施的監督機制,實行日常督促、半年調度、年度考核和終期總結,加強對兼併重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按年度對產煤市兼併重組工作進行考核通報,並向省政府報告。對工作進展緩慢或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於被確定為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在2014年6月前沒有實質性工作的,按程式取消其兼併重組主體資格。
(四)加強監管,確保全全。各產煤市、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2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等部門關於加強省屬煤炭企業和中央企業在魯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42號),進一步細化、分解和落實好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承擔起被兼併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被兼併企業要認真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產和生產管理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平穩進行。堅決杜絕兼併重組過程中因安全監管監察缺位、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
(五)維護權益,確保穩定。各產煤市、縣(市、區)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和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處理好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建和改擴建煤礦等項目要優先錄用被兼併企業分流人員。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做好宣傳,營造氛圍。各產煤市、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我國和我省能源形勢,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為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