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是2013年9月12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n tax policy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China Postal Savings Bank
  • 編號:財稅[2003]183號
  • 機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信息來源,收稅政策,

信息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收稅政策


為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其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徵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下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下同)可按評估後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轉移出資資產、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實物資產抵償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儲蓄和匯兌利息損失掛賬,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軟體和套用系統的權屬轉移,免徵營業稅和增值稅。
四、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劃轉、變更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不予免徵的情形除外)。
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2日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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