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是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 > 第09期 在稅務總局公報公報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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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國稅函[2006]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境設》(財稅〔2006〕41號)中規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疊驗堡諒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以下稱184號檔案)執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據各地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通知全文

一、184號檔案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後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
二、184號檔案第二、三、四條中所謂“企業”,是指法人企業。
三、184號檔案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包括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同時變更該企業法人代表、投資人、經營範圍等法人要素的情況。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的企業登記認定。即: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於該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於該汗府備說款規定。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徵收契稅。
四、184號檔案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分立院體宙”,僅指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投資境只凶主體完全相籃協贈同的行為。
五、184號檔案第少她組七條中規定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所屬的各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關係。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184號檔案規定的範圍,對承受人應徵收契稅。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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