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為解答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下發的補充通知,發布於2009年5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09年5月15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9]255號
【發布日期】2009-05-15
【生效日期】2009-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9]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下發後,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三、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後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並相應追繳稅款。
四、今後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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