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關於地方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問題的通知》1994年4月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關於地方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4-04-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問題的通知
(雲政發84號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免或者免稅”的規定,以及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我省屬於享受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待遇的省份,為了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保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我省地方經濟的發展,保持邊疆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現就至1995年底止,我省地方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減稅或免稅規定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免或者免稅”的規定,以及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我省屬於享受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待遇的省份,為了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保持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我省地方經濟的發展,保持邊疆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現就至1995年底止,我省地方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減稅或免稅規定明確如下:
一、根據《條例》中規定的原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繼續執行,具體政策條文見附屬檔案一。
二、原由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具體政策條文見附屬檔案二。
三、對技改任務重、符合產業發展要求,需要扶持的個別企業,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免所得稅的,按管理體制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以上從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執行。
附屬檔案: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29日《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雲南省地方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
二、《雲南省地方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
附屬檔案二雲南省地方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規定
1984年以來,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先後發布了有關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減免稅規定,為了進一步促進我省地方企業的發展,在實施新稅制以後,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外,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省政府已對我省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作了調整,現將仍可以繼續執行的規定重申如下;
1984年以來,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先後發布了有關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減免稅規定,為了進一步促進我省地方企業的發展,在實施新稅制以後,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外,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省政府已對我省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作了調整,現將仍可以繼續執行的規定重申如下;
一、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問題
(一)新辦的鄉鎮集體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取得收入之日起,除國家規定一律不得減免稅的產品和企業外,免徵所得稅三年。
(二)我省企業到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貧困地區新辦開發性企業(林場、畜牧場、電站、採礦、工廠等),於企業投產之月起五年內免繳所得稅。
(三)對新辦的城鎮集體企業(包括供銷社系統新辦的加工企業)報經縣稅務局審核批准後,可以從投產經營之月起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一至二年。
(四)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辦民辦科技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准,從投產經營之日起,可免徵企業所得稅一至二年。
(五)對農村鄉鎮集體和農民集資新建的小電站經營的所得,給予免徵所得稅五年的照顧。
(一)新辦的鄉鎮集體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取得收入之日起,除國家規定一律不得減免稅的產品和企業外,免徵所得稅三年。
(二)我省企業到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貧困地區新辦開發性企業(林場、畜牧場、電站、採礦、工廠等),於企業投產之月起五年內免繳所得稅。
(三)對新辦的城鎮集體企業(包括供銷社系統新辦的加工企業)報經縣稅務局審核批准後,可以從投產經營之月起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一至二年。
(四)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辦民辦科技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准,從投產經營之日起,可免徵企業所得稅一至二年。
(五)對農村鄉鎮集體和農民集資新建的小電站經營的所得,給予免徵所得稅五年的照顧。
二、對技術改造任務重,人均留利在300元以下的集體企業,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免徵一至三年的所得稅。
三、為鼓勵出外投資,開展合作,對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到周邊國家投資和經營的企業,並返回境內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暫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為鼓勵多生產出口創匯商品,企業生產經營出口創匯商品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給予減半徵收所得稅。
五、對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經營種子、種苗、苗種、種畜、種畜(蛋)、疫苗、魚苗以及為其配套服務所經營的化肥、農藥、農膜等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企業接受外商、僑商和港澳商人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的所得,凡來料、來件部分占產品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總值20%以上的,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月份起,在三年內免徵所得稅。
七、鄉鎮企業利用廢渣(甘蔗渣釀酒除外)、廢液、廢氣和廢舊物品生產的產品,暫免徵收所得稅五年。
八、為鼓勵回收、加工廢舊物資,企業專門從事回收、加工廢舊物資所取得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暫免徵所得稅。
九、對我省民族用品定點生產的企業(企業名單雲南省稅務局已於1992年1月23日以雲稅一字(1992)19號檔案下發各地),對其生產經營所得給予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城鄉集體企業當年新安置待業青年超過企業原有職工人數的60%、40%、20%的,可分別免徵所得稅三年、二年、一年的照顧。
十一、對農村鄉鎮、私營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包括碾米、磨麵、軋花、棉籽剝絨、榨油、澱粉)的加工所得和從事農業生產和飼養、養殖業所得,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照顧。
十二、對鄉鎮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直接服務於農業的小化肥、農藥、獸藥、小農具和農機修理修配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十三、貧困地區和人均鄉鎮企業總收入100元以下的縣,除稅法規定不能減免的產品和企業外,免徵所得稅三年。
十四、鼓勵集中連片發展鄉鎮企業,對貧困地區的鄉鎮企業到非貧困地區創辦鄉鎮集體企業的,按貧困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十五、對各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後免徵所得稅。對減免的各種稅款,要單獨計算,全部轉入事業發展基金,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