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是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的享受。

根據國務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 作     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 現     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實施對象和範圍,申請材料,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組織機構

縣以上國家稅務機關。

標準條件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下同):(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具備建帳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對象和範圍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本事項屬於事後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在預繳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但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相關備案資料。採取網上申報的企業應於網上申報之日起至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納稅人不按規定時間報備資料的,則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申請材料

納稅人申請本事項備案附報以下資料(資料按以下順序編號,屬複印件的加蓋“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樣):
1)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應列明申請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3)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4)企業每月職工名冊;
5)在當年首次預繳申報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上年度申報適用稅率確定;
6)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職工人數、應納稅所得額和從事行業,確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7)不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但應對照產業目錄具體項目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如國家對行業規定有具體技術標準的,應詳細說明本企業已經達到的技術標準;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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