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169號
【發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1999-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69號1999年9月14日)
為加強保險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結合保險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稅收征管中的實際情況,現就內資保險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二、保險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一律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扣除標準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列支標準與稅收法規規定的扣除標準不一致的,應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費用考核指標,不得作為稅收扣除和計算徵稅的依據。
三、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範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過繳費期內行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範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佣金。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佣金。
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費用;佣金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
四、保險企業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可據實扣除。但單項固定資產修理費超過其折舊額50%且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分期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保險企業辦公樓、門市裝修工程支出,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按前款規定扣除,未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一律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保險企業發生的防預費,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防止保險事故發生,對保險標的採取安全防禦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六、保險企業的業務宣傳費,按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6‰據實扣除;但開業不滿三年的保險企業,按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9‰據實扣除。
七、保險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3‰據實扣除。
八、保險企業的上級機構提取或分攤的管理費,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九、保險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企業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賠款準備。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企業已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賠款準備。已報告未決定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準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
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前,按業務年度歷年累計營業收支差額全額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企業對壽險業務和長期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依據精算結算計算提取的準備金。精算方法,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應報稅務機關備案。
十、保險企業租賃的房屋、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屬於融資租賃的,應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分期計提折舊。其中,對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的扣除年限不得少於3年。以租代建(購)的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當期扣除,應作為建(購)固定資產的成本按規定提取折舊。
十一、保險企業的工資支出,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相應比例計算扣除。
匯總納稅保險企業的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相應會計科目中如實反映,並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實申報調整的,由其總機構按規定統一計算扣除;未在相應會計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實申報的,監管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後就地補稅。
十二、匯總納稅保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如由總公司或分公司統一計算調劑使用,須經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或省級稅務監管機關審核確認,年終按規定的比例,統一計算據實扣除;未經審核確認的,嚴格按規定比例在各監管層次計算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數額,就地補稅。
十三、本通知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按稅收監管層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