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09〕1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