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租賃經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7年1月14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8號
【生效日期】1997-01-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7-01-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租賃經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8號1997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配合我國中小企業制度的改革,加強租賃經營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現對內資企業租賃經營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為了配合我國中小企業制度的改革,加強租賃經營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現對內資企業租賃經營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並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全部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承租方承租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並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全部被另一企業、單位承租,承租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得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的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