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於投資中介服務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於投資中介服務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工商企字[1995]第265號檔案。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5]第265號
【發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關於投資中介服務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工商企字〔1995〕第265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投資中介服務問題的請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以下簡稱《用語規範》)修訂前,各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主要依據《用語規範》核定企業經營範圍。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用語規範》未包括的新行業、新產品或《用語規範》中不明確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企業經營範圍。
你局可根據以上原則,對武漢市長江經濟研究所的經營範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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