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收繳商標標識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收繳商標標識有關問題的答覆是1996-06-06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標字[1996]第150號
【發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1996-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收繳
商標標識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標字[1996]第150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如何收繳“商標標識”的請示》(湘工商檢字[1996]62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規定非法印製商標標識的當事人,應依法進行處罰,並收繳其商標標識。這裡的商標標識指的是帶有商標但獨立於被標誌商品的物品,如帶有商標的標籤、封簽、包裝物等。《請示》中所述益陽市赫山區興發水泥包裝材料廠印製的帶有“神強”商標的塑膠編織袋屬於商標標識,應依法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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