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額問題的批覆1990-04-12發布。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199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額問題的批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標廣告處4月7日函及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如何理解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非法經營額問題的請示》函悉,現批覆如下:
對於經銷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時,其非法經營額計算為:商品已全部銷售的,其銷售款總額為非法經營額;商品尚未銷售的。其購入總貨款為非法經營額;部分銷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銷售款總額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購入貨款之和為非法經營額。
你局商標廣告處4月7日函及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如何理解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非法經營額問題的請示》函悉,現批覆如下:
對於經銷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時,其非法經營額計算為:商品已全部銷售的,其銷售款總額為非法經營額;商品尚未銷售的。其購入總貨款為非法經營額;部分銷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銷售款總額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購入貨款之和為非法經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