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旺仔棒冰棍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旺仔棒冰棍有關問題的答覆》是1998年7月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做的答覆。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標字[1998]第161號
【發布日期】1998-07-30
【生效日期】1998-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旺仔棒冰棍有關問題的答覆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旺仔棒冰棍是否侵犯“旺仔”商標專用權的請示》(湘工商標函〔1998〕4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經查,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0類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標,是(台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註冊號為第1137347號;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標,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業公司的註冊商標,註冊號為第870978號。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根據你局來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標標識,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業公司將“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樣實際使用在棒冰棍商品上,該商品從命名和公眾實際消費習慣來看,不屬於第32類的無酒精飲料,而屬於第30類的冰製品;並且該商品與(台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第1137347號“旺仔”商標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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