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申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使用原則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申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使用原則的通知》在1990.12.29由國家工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申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使用原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局
  • 頒布時間:1990.12.29
  • 實施時間:1990.12.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在我國有近百家工業企業和外貿企業分別在相同商品上註冊了同一商標。這種俗稱的“兩本賬”商標,是六十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當時我國工業企業沒有出口經營權,只有外貿企業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體制,並考慮到外貿企業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時,一些國家要求其必須先在原屬國註冊該商標的實際情況,而在商標註冊上採取的一項相應措施後形成的。即對於同一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而在國內外銷售的,可以核准工貿雙方在我國註冊,分別使用於內、外銷商品。十年動亂期間,我國商標註冊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出現了許多混同商標。一九七九年,原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全國混同商標進行了全面清理,但對六十、七十年代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的問題,鑒於當時外貿體制狀況,決定暫時予以保留。
應當指出的是,工貿雙方在相同商品上註冊同一商標,與我國《商標法》規定的註冊商標的授權原則是有衝突的。對於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應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妥善處理。由於“兩本賬”商標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是工貿企業雙方遵循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內、外銷權力分開的原則,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工貿企業違反上述原則的行為一律予以制止。近年來,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進展,徹底解決“兩本賬”商標問題已經提到議事日程。今年(1990年)六月,我局下發了《關於解決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問題的意見》[工商(1990)165號],曾作了一些明確的規定。為了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我國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現將工貿雙方註冊同一商標的使用原則重申如下:
一、外貿企業擁有出口商品商標專用權,只能用於安排出口貨源、經銷出口商品時使用,不得用於內銷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也不得擅自許可他人在內銷商品上使用;工業企業擁有內銷商品商標專用權,不得擅自用於出口商品。
二、外貿企業需要將出口商品轉內銷,或工業企業需要將內銷商品轉外銷時,雙方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若一方未經對方許可,超越自己商品專用權範圍使用商標的,屬於侵犯對方商標專用權行為,應比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述原則適用於以前和今後所涉用的有關案件。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本通知轉發至有關的工貿企業,並監督執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規範性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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