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問題的答覆發布單位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文號是工商廣字[1995]第156號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廣字[1995]第156號
【發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1995-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1995]第156號)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在城市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這裡的“公共場所”,特指各類等候室(如候車室、候船室、候機室、候診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包括正式比賽場館及臨時用於體育比賽的場館)等。在上述四種公共場所之外設定菸草廣告,須經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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