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統計〔2015〕66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程式》。該《程式》共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程式
- 印發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文號:安監總廳統計〔2015〕6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14日
2015年7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統計〔2015〕66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程式》。該《程式》共7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程式 為規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制定本程式。 1.重大事故發生後,相關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總局領導指示派員赴現場,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做好應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式的通知安監總廳統計〔2015〕64號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式》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5年第8次...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務院安委會對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一、切實提高對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高度重視事故查處工作,近年來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規和制度規定,明確了事故查處的原則、程式和具體內容,為規範有序開展事故調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國發〔2010〕23號檔案明確提出建立...
(三)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不到位,導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不力,重大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或掛牌督辦的事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謊報或瞞報的,或...
第四條 被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單位或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第五條 掛牌督辦程式包括:核實掛牌督辦信息、送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督促整改、...
一、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在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動中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等,應當遵守本制度。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
明確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的職責定位,規範了工作程式,確立了協作配合機制,提出了紀律要求,對於提升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的規範化、法治化水平,促進工作高質量發展,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各鐵路管理機構(安全監管辦)負責落實鐵道部掛牌督辦事項,對鐵路交通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辦的安全監察部門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第三條,鐵路交通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一)發生鐵路交通...
為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規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分類分級掛牌督辦工作,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四)鐵路交通較大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未落實的;(五)需要掛牌督辦的其他鐵路安全生產事項。對於國家鐵路局掛牌督辦的事項,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掛牌督辦工作。第六條 涉及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
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成立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辦公室聯絡員單位為:中央綜治辦三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國家...
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11月20日 規定...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精神,適應全國安全生產新形勢的要求,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
第五條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機構)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後,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
《辦法》共設定6章20條。包括總則、掛牌督辦程式、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銷號、責任追究、附則等6章內容。(一)關於“總則”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適用於菏澤市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工作的管理。二是明確了重大...
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2011.4.19)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2013.11.20)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程式(2015.7.1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市範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由國家部委制定的相關行業、...
第一條為做好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預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礦安〔20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四條 被掛牌督辦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單位或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被掛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第五條 掛牌督辦程式包括:核實掛牌督辦信息、送達掛牌督辦通知書、督促整改、...
各級政府(管委會)、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規範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式,採取督查、巡查、抽查和互查等方法,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第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實行分級...
經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4日印發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 督辦制度.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加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推動加強...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工作落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號令)、《湖南省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掛...
第三條 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 銷號程式 重大事故隱患銷號採取自下而上、分級審核、批覆的辦法。(一)企業申請。市級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認為完成隱患整改任務的,駐銅企業、市屬企業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銷號申請,其他企業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