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以公治〔2014〕577號印發《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辦法》。該《辦法》分重點地區標準、掛牌督辦程式2部分。各地可參照此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掛牌督辦辦法。
通知,辦法,一、重點地區標準,二、掛牌督辦程式,
通知
中央綜治辦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公治〔2014〕5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治辦,公安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綜治辦、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對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現將《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綜治辦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8月1日
辦法
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對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為提升掛牌督辦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推動重點地區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狀況得到顯著改觀,特制定本辦法。
一、重點地區標準
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是指對危爆物品管理不到位,導致安全隱患突出,事故、案件高發,造成惡劣影響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列為重點地區:
(一)安全隱患突出。因管理措施不落實、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民眾舉報或被有關部門發現,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
(二)事故、案件高發。經主管部門考核評定,在一年內涉及社會公共安全的危爆物品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高發,造成多人死亡的;
(三)影響惡劣。因安全問題被中央領導同志批示批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掛牌督辦程式
(一)組織機構。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成立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辦公室聯絡員單位為:中央綜治辦三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
(二)重點地區名單的產生。每年3月底前,各辦公室聯絡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提出重點地區建議報辦公室。4月15日前,辦公室商各聯絡員單位擬定重點地區名單報全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點地區掛牌督辦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將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
(三)書面警示。4月底前,對擬掛牌督辦的危爆物品管理重點地區,由中央綜治辦進行書面警示,督促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大整改力度,儘快改變面貌。9月15日前,各重點地區將整改情況報中央綜治辦並抄送辦公室。
(四)聯合掛牌督辦。9月底前,辦公室會同各聯絡員單位視情採取審核相關材料或明查暗訪等形式,對重點地區進行審核複查。10月底前,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聯合發文,對經審核複查發現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並組織力量跟蹤督辦。
(五)一票否決。在第二年2月底前,辦公室會同聯絡員單位逐一對聯合掛牌督辦的重點地區進行實地專項檢查,對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問題沒有解決的地區,按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同時列為第二年的危爆物品管理重點地區。
對於被列為重點地區後整改及時、措施到位、成效明顯的,第二年不再列為重點地區。
各地可參照此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掛牌督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