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02日發布,自1992年05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02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氣象綜合規定
氣象部門自一九八三年實行“氣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氣象部門為主”的領導管理體制以來,我國的氣象現代化建設基本實現了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提高了氣象工作的總體效益。氣象部門的廣大幹部、職工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辛勤工作,勇於探索,使我國的氣象事業獲得了迅速發展。氣象工作不僅在防汛抗旱、防台防雹、森林防火等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和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服務中效益顯暑,而且在防災減災、合理開發農業資源、預測農作物產量、節水節能、依靠氣象科技振興農業、幫助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和振興地方經濟中,拓寬了服務領域,進一步發揮了氣象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尤其是農業發展中的作用,受到各級黨政領導部門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好評。一九九一年汛期,江淮地區發生了歷史上罕見的洪澇災害,各級氣象部門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利用氣象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加強氣象服務工作,較好地發揮了決策的參謀、助手作用,為奪取抗洪救災鬥爭的勝利用作出了很大貢獻。實踐證明,氣象工作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越來越顯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九十年代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對氣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氣象事業的發展必須跟上國民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從總體上看,氣象部門現行領導管理體制是符合我國氣象工作特點和國情的。但在加快經濟發展和擴大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現行領導管理體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隨著地方經濟的迅速發展和氣象服務效益的進一步提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防災抗災和當地經濟發展中,更加重視氣象科學技術的作用,除全國統一建設的氣象業務項目外,也陸續建設了一批為當地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項目。今後,這類項目還將增加,但目前這類項目尚無正常的計畫、財務渠道,影響了國家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的協調發展。
為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完善現行氣象領導管理體制,促進氣象事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特作如下通知:
一、繼續加強氣象科學研究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改進天氣、氣候監測預測和通信技術,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能力,切實做好氣象為國民經濟建設的服務工作,努力提高氣象服務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這是氣象工作的根本任務。各級氣象部門要在依靠科技進步,繼續加強短、中期重大災害性、關鍵性天氣預報的同時,積極做好長期天氣變化趨勢預報和氣候預測,加強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科學研究和作業的技術指導,為各級人民政府部署和指揮生產、防災抗災提供決策服務和諮詢。要積極參加農業綜合開發,大力發展農村氣象科技服務網,把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工作做得更好。要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嚴格控制人員的非正常增長,調整專業結構,促進氣象事業總體效益的提高。要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氣象部門的實際,及時掌握世界氣象科技發展的動向,學習和吸收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氣象事業努力探索。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氣象科學技術現代化,加強國家氣象業務體系的建設,並以此為依託,積極發展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提高氣象服務的社會、經濟效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為當地經濟發展所開展的氣象科研和氣象服務納入科技開發、服務體系特別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注意吸收氣象部門參加科技振興地方經濟的有關機構。氣象部門參與地方經濟建設、從事氣象服務增加的開支,應納入各地有關的專項經費。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範圍內,涉及到氣象台站職工住房、飲水、供電、燃料、交通等生活設施的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氣象部門職工的醫療補差、子女升學和就業等,應同其他部門職工一樣,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解決。
三、建立健全與氣象部門現行領導管理體制相適當的雙重氣象計畫體制和相應的財務渠道,合理劃定中央和地方財力分別承擔基建投資和事業經費的氣象事業項目。中央財力作為氣象基建投資和事業經費的主渠道,主要承擔全國氣象部門職工的工資、補助、全國性的津貼,全國統一布局的天氣、氣候監測,信息加工處理,分析預報的基礎業務,以及全國氣象通信骨幹系統、調度指揮系統所需的基建投資及業務、公務經費。新增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即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建立的氣象業務項目,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確定,其所需基建投資和有關事業經費(見附屬檔案),由地方各級計(經)委、財政廳(局)分別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有的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氣象業務項目所需的經費,地方人民政府要繼續予以安排。各級計畫、財政部門對已列入計畫、屬於自己負擔的基建投資和各項經費。要保證落實。
四、完善氣象部門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關係,保持氣象部門機構、編制的相對穩定。一九八三年氣象部門機構改革以來,機構設定比較合理,應保持相對穩定。為了避免氣象機構和業務實體的重複設定,新增機構,必須從嚴掌握,並嚴格按現行領導管理體制規定的審批權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附屬檔案: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
根據地方需要,由地方政府確定並解決所需基建投資和有關經費的新增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包括:
一、不屬全國統一布局,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天氣、氣候監測(含氣象衛星接收處理設備,天氣雷達、中小尺度氣監測自動站網)及其信息加工處理、分析服務所需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
二、不屬全國氣象骨幹通信網,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氣象通信網及天氣預警系統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
三、需要增加為當地農業綜合開發、預測農作物產量、開發利用農業氣候資源、氣象扶貧、節水節能、保護生態環境,開展氣象服務所需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
四、專為當地增強防災抗災氣象服務能力所需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
五、人工影響天氣(含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霧等)的各項支出。
六、根據當地需要建立的縣以下(不含縣)農村氣象服務網的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