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國發〔1992〕25號),切實加強我省的氣象工作,促使氣象事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改[1992]49號
  • 發布日期:1992-07-21
  • 生效日期:1992-07-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21日皖改〔1992〕49號)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國發〔1992〕25號),切實加強我省的氣象工作,促使氣象事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積極發展地方氣象事業。要大力發展城市、農村氣象科技服務網;提高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信息傳輸水平。把氣象科研和氣象服務工作納入科技開發、服務體系特別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地方經濟發展的有關項目和重大問題,要吸收氣象部門參加,使氣象科技在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各級氣象部門在繼續加強天氣、氣候監測預報,為各級人民政府部署指揮生產、防災抗災提供決策服務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積極參與農業綜合開發,把為農業和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抓緊做好建立省、市(地)、縣三級氣象計畫財務體制的落實工作。按照國務院國發〔1992〕25號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初步確定省、市(地)、縣三級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共21項(見附屬檔案)。對新增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行確定,其所需基建投資和有關事業經費,由地方各級計委、財政部門分別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原有為當地服務的氣象業務項目所需的經費,各級地方政府要繼續予以安排落實。
三、進一步完善各級氣象管理體制,推進氣象工作的改革。在機構改革中,要注意保持氣象部門機構、編制的相對穩定。各級政府要採取優惠政策,大力支持氣象部門開展專業氣象有償服務和綜合經營,興辦科技經營服務實體,增強氣象部門的自我發展能力。
四、努力改善氣象部門的工作、生活條件。氣象部門是社會公益性很強、不以盈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各級政府要繼續關心、支持和幫助他們改善工作、生活條件,按照省以下氣象部門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為主安排的精神,妥善安排氣象部門的基建投資,對中央、省支持地方氣象部門的基建投資和事業經費需要地方配套資金的,請地方計委、財政給予照顧。氣象部門職工的醫療補差、子女升學和就業等,應同其它部門職工一樣,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解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