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氣象探測保護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氣象探測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餘慶縣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八年十月九日
  • 實行時間:二○○八年十月九日
內容,時間,

內容

余府辦發[2008]18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在城市規劃建設過程中,出現了在氣象探測環境(氣象地面觀測場)附近違規新建建築物或道路、構築物等影響和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現象。為了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進一步發揮氣象工作在促進經濟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的作用,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氣象台的站址、探測環境及設施應長期保持穩定,建設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時,應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納入總體規劃。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一切干擾氣象探測的工程建設或其他活動。
二、氣象觀測場邊緣與四周孤立建築物的距離至少是該建築物高度的3倍以上;與成排建築物(寬度角大於22.5度)的距離至少為該建築物高度的10倍以上。氣象觀測場距較大水體的最高水位邊線,水平距離至少在100米以上;距公路路基邊緣必須在30米以上。經省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認定對探測環境有害的污染源距氣象觀測場必須在30米以上,氣象觀測場10米以內不得種植任何高桿植物。
三、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5度;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有架空電線、樹木等障礙物;四周設定的無線電發射頻率和電磁輻射場強度不得對探測信號造成干擾。
四、氣象台站的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誌和氣象通信的電路、信道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侵占或毀損。

時間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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