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財富之源。當前我國就業形勢保持總體平穩,但國內外風險挑戰增多,穩就業壓力加大。為全力做好穩就業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把穩就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強化底線思維,做實就業優先政策,健全有利於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的促進機制,堅持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和穩定現有就業崗位並重,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精準施策,全力防範化解規模性失業風險,全力確保就業形勢總體穩定。
二、支持企業穩定崗位
(一)加大援企穩崗力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參保企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以及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的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均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加強對企業金融支持。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釋放的資金重點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鼓勵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增加製造業中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性引導較強的地方進行獎補。發揮各級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發揮各級金融監管機構作用,鼓勵銀行為重點企業制定專門信貸計畫,對遇到暫時困難但符合授信條件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
(三)引導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完善省際間信息溝通、收益分享等機制,鼓勵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各類產業園區與東部產業轉出地區加強對接,及時掌握有轉移意願的企業清單。推廣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供應方式,降低物流和用電用能成本,有條件的地區可加大標準廠房建設力度並提供租金優惠,推動製造業跨區域有序轉移。搭建跨部門綜合服務平台,加強企業產銷融通對接,重點支持相關企業對接國內各大電商平台和各行業、各區域大宗採購項目,支持企業拓展國內市場銷售渠道。
(四)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支持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係。對擬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指導其依法依規制定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相關情況,依法依規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開發更多就業崗位
(五)挖掘內需帶動就業。實施社區生活服務業發展試點,開展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領跑者”行動試點工作,深入推進家政培訓提升行動和家政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專項行動。加強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推進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開展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向重點人群提供服務。鼓勵汽車、家電、消費電子產品更新消費,有力有序推進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鼓勵限購城市最佳化機動車限購管理措施。培育國內服務外包市場,支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採購專業服務。
(六)加大投資創造就業。合理擴大有效投資,適當降低部分基礎設施等項目資本金比例,加快發行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確保精準投入補短板重點項目。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車場設施建設,加快國家物流樞紐網路建設。深入實施新一輪重大技術改造升級工程。
(七)穩定外貿擴大就業。研究適時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和制度性成本,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合理降低保費,確保審核辦理正常退稅平均時間在10個工作日以內。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作用,引導企業增強議價能力,鼓勵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建設國際行銷服務體系,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做大做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八)培育壯大新動能拓展就業空間。加快5G商用發展步伐,深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工程,加強人工智慧、工業網際網路等領域基礎設施投資和產業布局。支持科技型企業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完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套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業到海外投資。加快落實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促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
四、促進勞動者多渠道就業創業
(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占現有職工比例下調為20%,職工超過100人的比例下調為10%。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更多勞動者創業創新。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載體推薦免擔保機制。實施“雙創”支撐平台項目,引導“雙創”示範基地、專業化眾創空間等優質孵化載體承擔相關公共服務事務。鼓勵支持返鄉創業,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縣以下返鄉創業用地,支持建設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村創新創業和返鄉創業孵化實訓基地,建設一批縣級農村電商服務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鄉鎮運輸服務站。實施返鄉創業能力提升行動,加強返鄉創業重點人群、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農村電商人才等培訓培育。對返鄉農民工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十一)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研究完善支持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明確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人員勞動用工、就業服務、權益保障辦法,啟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抓緊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靈活就業的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加強托底安置就業。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鼓勵圍繞補齊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崗位。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中實施以工代賑,組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與工程項目建設。
(十三)穩定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繼續組織實施農村教師特崗計畫、“三支一扶”計畫等基層服務項目。公開招聘一批鄉村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充實基層服務力量。擴大徵集應屆高校畢業生入伍規模。擴大就業見習規模,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支持企業開發更多見習崗位。
五、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四)大力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落實完善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政策措施,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針對不同對象開展精準培訓,全面開展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或轉崗轉業培訓,組織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實施農民工、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殘疾人等重點群體專項培訓計畫。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積極承擔相應培訓任務。
(十五)擴大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規模。推進落實職業院校獎助學金調整政策,擴大高職院校獎助學金覆蓋面、提高補助標準,設立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推進各地技師學院、技工學校納入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組織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20歲以下有意願的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其中的農村學員和困難家庭成員給予生活費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啟動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支持各類企業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設職工培訓中心、企業大學和繼續教育基地,鼓勵設備設施、教學師資、課程教材等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實施新職業開發計畫,加大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培訓包開發力度,建立急需緊缺職業目錄編制發布制度。
六、做實就業創業服務
(十七)推進就業服務全覆蓋。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申請享受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健全就業信息監測系統,開放線上失業登記入口,實現失業人員基本信息、求職意願和就業服務跨地區共享。加強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專項治理對就業影響跟蹤應對,對涉及企業關停並轉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信息提供給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可能造成規模性失業的,要同步制定應對措施。
(十八)加強崗位信息歸集提供。政府投資項目產生的崗位信息、各方面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信息,在本單位網站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健全崗位信息公共發布平台,市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在2020年3月底前實現崗位信息線上發布,並向省級、國家級歸集,加快實現公共機構崗位信息區域和全國公開發布。
(十九)強化常態化管理服務。實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經辦能力提升計畫,建立登記失業人員定期聯繫和分級分類服務制度,每月至少進行1次跟蹤調查,定期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服務,推介就業創業政策和職業培訓項目,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加強重點企業跟蹤服務,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和指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提供上述服務的,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對其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更好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對失業保險金髮放出現缺口的地區,採取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做好睏難人員生活保障。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可通過“低保漸退”等措施,增強其就業意願和就業穩定性。
八、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建立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組織領導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督促落實機制,統籌領導和推進本地區穩就業工作和規模性失業風險應對處置,壓實促進就業工作責任。
(二十三)完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積極投入就業補助資金,統籌用好失業保險基金、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等,用於企業穩定崗位、鼓勵就業創業、保障基本生活等穩就業支出。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就業風險儲備金,用於應對突發性、規模性失業風險。
(二十四)完善就業形勢監測機制。持續抓好就業常規統計,提升數據質量和時效性,多維度開展重點區域、重點群體、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就業監測。加強移動通信、鐵路運輸、社保繳納、招聘求職等大數據比對分析,健全多方參與的就業形勢研判機制。
(二十五)完善突發事件處置機制。各地區要第一時間處置因規模性失業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處置過程中,當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與可能、統籌不同群體就業需求,依法依規制定臨時性應對措施。
(二十六)完善輿論宣傳引導機制。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穩就業決策部署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引導廣大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價值觀,選樹一批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典型經驗、典型人物,發掘一批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城鄉基層就業創業的先進典型,及時開展表彰激勵。牢牢把握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主動權,做好輿情監測研判,建立重大輿情溝通協調和應急處置機制,消除誤傳誤解,穩定社會預期。
國務院
2019年12月13日
意見解讀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把穩就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強化底線思維,做實就業優先政策,健全有利於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的促進機制,堅持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和穩定現有就業崗位並重,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精準施策,全力防範化解規模性失業風險,全力確保就業形勢總體穩定。《意見》就穩就業工作提出了六個方面重點舉措。
一是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及職工在崗培訓補貼政策延續實施1年。加強對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引導企業開拓國內市場,規範企業裁員行為。
二是開發更多就業崗位。支持社區生活、家政、旅遊、托育、養老等吸納就業能力強的服務業發展。合理擴大有效投資,適當降低部分基礎設施等項目資本金比例。研究適時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和制度性成本。
三是促進勞動者多渠道就業創業。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啟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抓緊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靈活就業的規定。對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或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穩定就業的困難人員,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
四是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大力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擴大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規模,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組織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20歲以下有意願的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五是做實就業創業服務。健全就業信息監測系統,開放線上失業登記入口,實現失業人員基本信息、求職意願和就業服務跨地區共享。加強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專項治理對就業影響跟蹤應對。市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實現崗位信息線上發布,並向上歸集。實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經辦能力提升計畫,建立登記失業人員定期聯繫和分級分類服務制度。
六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及時兌現失業保險待遇,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對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臨時生活補助、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等範圍。
《意見》強調,要加強穩就業工作組織保障,完善工作組織協調、資金投入保障、就業形勢監測、突發事件處置、輿論宣傳引導等五項機制,推動各地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匯聚穩就業強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