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3月25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3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無線電
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無線電台設定和使用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通信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業餘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的監督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餘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和...
第六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必要的技術資料,經審查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第七條 持照者應當妥善保管無線電台執照。遺失無線電台執照的,應當...
(一)參與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設定,核發電台執照;(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製,生產,銷售...
一是設定使用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選址,應當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築物、設施等,並與城鄉規劃有關建築物、設施等建設內容相協調。二是建設射電天文台、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電單收站以及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79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於2010年8月31日簽發的命令。第57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是為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
2012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公布《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業餘無線電台設定審批、業餘無線電台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呼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
本規定所稱地面無線電台(站),是指為開展地面無線電業務在某一地點或者地域設定、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本規定所稱地面無線電業務,是指除空間無線電業務、射電天文以外的無線電業務,主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
第十四條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節目傳送台(站),應當按本條規定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領取無線電台執照:(一)傳送範圍和服務區域涉及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微波...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採取衛星傳送、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方式,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率。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的節目設定範圍開辦...
第二十六條 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採取加裝濾波器、安裝禁止設備以及更換電子元器件等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產生有害干擾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波發射。進行實效...
(以下簡稱《條例》);2(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2 號);(四)《無線電台執照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6 號);(五)《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公布的《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01年2月1日信息產業部、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和操作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廢止。 [1]...
第五條 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臨時無線電台(站)的執照有效期不超過半年。第六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必要的技術資料,經審查批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頻率占用...
第二條 個人業餘電台是指由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個人設定,井由本人使用,進行自我訓練,互相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台。第三條 凡設定、使用個人業餘電台,均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設定個人業餘電台必須經相關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
關於重新發布《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規定》的通知 信部無〔1999〕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全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規定》業經1999年9...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無線電台(站)未經頻率協調的,不得核發無線電台執照,不得擅自設定使用。第十七條設台用戶申請頻率協調的,應當按照國際電信聯盟或者有關雙邊協定、會議紀要規定的格式(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實施“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在內地設定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業餘電台)應當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使用業餘...
與此同時,《辦法》規定了設台審批條件和程式。設定業餘無線電台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並按照《辦法》規定向設台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核心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同時,為了便於...
交通運輸部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規劃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及台址,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並做好台(站)周邊電磁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設定、使用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
國務院於 1993年9月11日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電台、電視台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采編、製作並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
無線電頻率擬用於開展射電天文業務的,還應當提供具體的使用地點和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用於開展空間無線電業務的,還應當提供擬使用的空間無線電台、衛星軌道位置、衛星覆蓋範圍、實際傳輸鏈路設計方案和計算等信息,以及關於可用的相關衛星無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
《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在1993.04.1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注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辦法》的規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十九、《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
開展全國衛星通信網核查工作,規範了衛星地球站的設定和使用管理。印發《業餘無線電台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業餘無線電台站管理工作。 無線電安全保障成效顯著。對重大事件、重要地域、重要時段、重要業務、重要頻段的無線電安全保障手段更加...
第五條 設定、使用上述頻段FOD探測設備,應向民用機場所在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第六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FOD探測設備應符合附屬檔案1相關射頻技術要求,並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