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3月25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3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無線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無線電台設定和使用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通信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必須事先向郵電部或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發給證明檔案後,方可設定和使用。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定和使用的無線電台,由郵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單位,必須遵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未經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機構許可,不得任意變動。
第六條船舶電台應自船舶進入港口時起,飛機電台應自飛機著陸時起,立即停止使用,直到船舶駛出港口或飛機起飛後,才能恢復使用。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人員,應按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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