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惠州市行政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03月06日發布,自2003年03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03月06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3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你省《關於調整惠州市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03]19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縣級惠陽市,設惠州市惠陽區。惠陽區轄原縣級惠陽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頭、秋長、新圩、鎮隆等10個鎮。區人民政府駐淡水鎮金惠大道。
二、將原惠陽市所轄的陳江、潼湖、潼僑、瀝林、水口、馬安、橫瀝、矮陂、蘆洲、大嵐等10個鎮以及博羅縣的仍圖鎮劃歸惠城區管轄。惠城區人民政府駐新聯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惠城區、惠陽區以及博羅縣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務院
二00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