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調整鹽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12月18日發布,自2003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你省《關於調整鹽城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蘇政發[2003]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鹽都縣,設立鹽城市鹽都區,以原鹽都縣潘黃、大縱湖、北龍港、樓王、學富、義豐、尚莊、葛武、北蔣、秦南、龍岡、郭猛、大岡13個鎮的行政區域為鹽都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潘黃鎮。
二、鹽城市城區更名為鹽城市亭湖區。亭湖區轄原鹽城市城區以及原鹽都縣的便倉、伍佑、步鳳3個鎮。區人民政府駐人民中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務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