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9年10月21日發布,自200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9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2009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調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津政報〔2009〕3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以原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行政區域為濱海新區的行政區域。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駐新港街道新港二號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定,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最佳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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