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佛山市行政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2年12月08日發布,自2002年12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12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
佛山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2]10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佛山市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02]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佛山市城區和石灣區,設立佛山市禪城區。以原佛山市城區、石灣區和原南海市南莊鎮的行政區域為禪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銷縣級南海市,設立佛山市南海區。以原縣級南海市的行政區域(不含南莊鎮)為南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銷縣級順德市,設立佛山市順德區。以原縣級順德市的行政區域為順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德民路。
四、同意撤銷縣級三水市,設立佛山市三水區。以原縣級三水市的行政區域為三水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銷縣級高明市,設立佛山市高明區。以原縣級高明市的行政區域為高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文匯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禪城區與南海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務院
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
佛山市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2]10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佛山市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02]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佛山市城區和石灣區,設立佛山市禪城區。以原佛山市城區、石灣區和原南海市南莊鎮的行政區域為禪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銷縣級南海市,設立佛山市南海區。以原縣級南海市的行政區域(不含南莊鎮)為南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銷縣級順德市,設立佛山市順德區。以原縣級順德市的行政區域為順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德民路。
四、同意撤銷縣級三水市,設立佛山市三水區。以原縣級三水市的行政區域為三水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銷縣級高明市,設立佛山市高明區。以原縣級高明市的行政區域為高明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文匯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禪城區與南海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勘定。
國務院
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