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是由國務院在1988年09月2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發文字號是國發〔1988〕6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的決定
  • 成文日期:1988年09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8月31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8〕67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糧食問題關係國民經濟的全局,糧食價格是農產品價格的核心,對整個市場、物價影響極大。為了穩定市場,確保明年(1989年)物價上漲幅度明顯低於今年(1988年),做好糧食工作至關重要。糧食穩不住,副食品也就穩不住,物價也就穩不住。今年(1988年)我國自然災害頻繁,尤其是一些主要商品糧產區受災較重,預計糧食將減產。這對今年(1988年)的市場供應和明年(1989年)的糧食安排將會帶來很大的困難。

檔案全文

糧食問題關係國民經濟的全局,糧食價格是農產品價格的核心,對整個市場、物價影響極大。為了穩定市場,確保明年(1989年)物價上漲幅度明顯低於今年(1988年),做好糧食工作至關重要。糧食穩不住,副食品也就穩不住,物價也就穩不住。今年(1988年)我國自然災害頻繁,尤其是一些主要商品糧產區受災較重,預計糧食將減產。這對今年(1988年)的市場供應和明年(1989年)的糧食安排將會帶來很大的困難。目前(1988年)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糧食庫存,農民手中也有不少存糧,只要我們做好工作,調度得當,困難是可以克服的。為了加強糧食管理,穩定糧食市場,特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糧食儲備和周轉庫存,糧權屬於中央,必須服從統一調度,決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有糧不調。必須以嚴格的紀律保證國家糧食調撥計畫的完成,對不按計畫如數調出糧食的,要追究省長的責任。根據目前(1988年)國家糧食周轉庫存和儲備情況,除當地正常周轉需要外,對中央需要調動的糧食,責成商業部統一安排調撥。議價糧食庫存用於省間調劑的,必要時也要由商業部統一組織調劑。對各地多購少銷包乾結餘的糧食,要加強管理,如需動用,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二、從今年(1988年)秋季開始,大米由糧食部門統一收購,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國家對省間“議轉平”大米調撥實行指令性計畫,並規定合理的價格,調出地區必須保證完成。對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福建省(市)需要調入的議價大米,由商業部統一組織地區之間調劑和協調;其餘省間議價大米的調劑,由主產省組織批發市場和交易會進行,調入地區不得自行派採購員到產地搶購。
三、逐步建立糧食批發市場,有秩序地組織市場調節。要建立在國家領導下的小麥、玉米、大豆批發市場,組織產銷直接見面。省間調劑必須進場成交,價格由供求雙方議定。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立以前,可採取交易會等形式組織地區之間的調劑。對小雜糧,繼續有領導、有組織的實行多渠道經營。對經營糧食的商業企業或個人,必須嚴格管理,對投機倒把者應嚴厲打擊,決不讓其興風作浪。集貿市場要繼續搞好,以縣為單位,在完成糧食契約定購任務以後,農民可以進入集貿市場出售餘糧。
四、加強糧價管理。契約定購的糧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收購,不準擅自提價和增加價外補貼。議購的糧食,應略低於市價。各級政府要組織糧食、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穩定市場糧價,防止議購價格過渡上漲。在糧價暴漲時,要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糧食部門對穩定糧價負有重要責任,要堅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非糧食部門經營議價糧,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準以高於糧食部門的價格收購。省際之間議價糧的調劑價格,應以對農民的議購價格為基礎,加必要的費用和合理利潤,從嚴掌握。
五、鐵道、交通部門對國家調撥的糧食,要優先安排運輸。對省間調撥的大米,由商業部向鐵道、交通部門報送月度運輸計畫,在統一平衡後下達。對小麥、玉米、大豆等的運輸,要憑商業部認可的批發市場交易契約承運,否則不予安排。具體辦法,由鐵道部、交通部、商業部擬定下達執行。
六、壓縮平價糧銷售,逐步做到平價糧食收支平衡。在保證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會安定的前提下,要本著先農村後城市,先中小城市後大城市,先壓對民眾生活影響較小的項目後其它項目的原則,逐步進行。為了保持市場穩定,糧食壓銷的步子不宜太大。農村救災用糧、水庫移民口糧,以及直接影響市場零售物價的用糧,明年(1989年)先不動,大城市的行業用糧可不動。具體實施方案另行下達。鑒於大米可供調劑數量有限,必須節制消費。對農村的返銷糧儘可能不供大米,必要時適當降低城鎮居民口糧中大米的供應比例,配給一定比例的雜糧。要堅持計畫用糧,節約用糧。對精米、精面的加工要加以限制。
七、目前(1988年)社會積存著的大量糧票,對市場是一個潛在的衝擊力量,必須加強管理,避免引起波動。要明確宣布,供應城市居民定量口糧不漲價,糧票不作廢。為防止搶購糧食,必要時可實行居民憑購糧證和糧票限購當月糧,糧食部門要保證供應。已經實行限購當月糧的地方,要繼續實行,不再改變。對收入低、吃糧多的居民和臨時居住人口用糧票買糧,可適當照顧。要繼續提倡城市居民節約儲糧,糧店要積極開展為居民代儲節餘糧票(指標)的業務。
八、進口糧食是平衡國家糧食收支的重要部分,對寬鬆市場環境有重要補充作用。今年(1988年)地方進口糧食的計畫,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保證如數完成,不準在國內搶購。對今年(1988年)不按計畫進口糧食的地區,要扣減地方留成外匯,由糧油進出口總公司組織進口,進口糧食的虧損由地方財政負擔。鑒於這兩年地方進口的糧食沒有按計畫落實,責成國家計委、商業部、經貿部、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核定明年(1989年)地方進口糧食的數量和上繳外匯的數額,由糧油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組織進口。
今年(1988年)災情比較嚴重,各地對糧食問題不可掉以輕心。要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制止採購員滿天飛和抬價搶購,以穩定市場和糧價。各級政府要顧大局,守紀律,服從中央對糧食的統一調度和安排。要過細地做好工作,瞻前顧後,妥善安排,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保證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國 務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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