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2006年9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06〕34號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該《辦法》共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06〕3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9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6年9月1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公開有關制度的通知
川辦發〔2006〕34號
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已發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並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好《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宣傳貫徹,認真執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全面深化政務公開。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務公開,結合《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頒布施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四川省政務公開審核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等4項制度,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政務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於政務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制發違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檔案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並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公開政務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式,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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