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2〕13號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過錯問責、結果運用、附則4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fault accountability and results using the way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 頒發時間:川府發〔2012〕13號
- 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過錯問責,第三章 結果運用,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府發〔2012〕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及結果運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績效管理,保障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充分發揮政府績效管理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監察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監發〔2011〕6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四川省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川委辦〔2008〕4號)等檔案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政府績效管理單位,是指政府績效管理組織實施單位和評估意見提供單位;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是指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和結果運用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政府績效管理單位,是指政府績效管理組織實施單位和評估意見提供單位;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是指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和結果運用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二章 過錯問責
第四條 對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在貫徹執行績效管理工作決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實不力、執行走樣的。
(二)因績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區、本單位或本系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在績效管理指標設定和執行中,存在明顯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弄虛作假,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五)不按規定提供績效管理工作報告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對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在組織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中,執行不力,效率低下,嚴重影響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
(二)違背事實,故意壓低或提高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評估分值或等次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政府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泄露政府績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降職或者免職處理。
第七條 干擾阻撓問責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應當從重處理。
主動採取措施糾正錯誤,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八條 對單位進行問責的,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或作出處理決定。
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的,由其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決定。
第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的調查核實、權利救濟等,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一)在貫徹執行績效管理工作決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實不力、執行走樣的。
(二)因績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區、本單位或本系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在績效管理指標設定和執行中,存在明顯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弄虛作假,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五)不按規定提供績效管理工作報告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對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問責:
(一)在組織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中,執行不力,效率低下,嚴重影響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
(二)違背事實,故意壓低或提高政府績效被管理單位評估分值或等次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政府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泄露政府績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績效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降職或者免職處理。
第七條 干擾阻撓問責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應當從重處理。
主動採取措施糾正錯誤,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八條 對單位進行問責的,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或作出處理決定。
對有關人員進行問責的,由其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決定。
第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過錯問責的調查核實、權利救濟等,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 績效管理單位應將政府績效管理日常監管分析結果和年度綜合評估結果呈報領導決策機關,反饋被管理單位,抄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關工委、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統計等部門,作為衡量政績、領導決策、政策調校、預算安排、行政獎勵、行政問責、選任幹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據予以運用。
第十一條 依據年度績效管理評估結果,對被管理單位及全體在職人員實行年度績效管理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為先進單位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在其當年或次年參加的其他評比活動中優先推薦。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上調至20%。
第十三條 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績效管理為先進單位的,除按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獎勵外,對單位予以嘉獎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十四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單位向同級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報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下調至10%。
(四)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除按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行政告誡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二)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1年內不作為提拔任用人選。
第十六條 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除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 獎勵和處理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職人員年度績效管理獎勵和對單位予以嘉獎並給予一次性獎金的具體方案,根據每年度績效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涉及被管理單位領導幹部組織處理和職務調整的年度績效管理結果,不採用連續年限計算。
第十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結果及運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暢通公眾投訴、評議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實際情況,制訂績效管理結果運用具體細則。
第十一條 依據年度績效管理評估結果,對被管理單位及全體在職人員實行年度績效管理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為先進單位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在其當年或次年參加的其他評比活動中優先推薦。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上調至20%。
第十三條 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績效管理為先進單位的,除按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獎勵外,對單位予以嘉獎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十四條 對年度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單位向同級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報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下調至10%。
(四)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除按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外,還應當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行政告誡並取消當年或次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二)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1年內不作為提拔任用人選。
第十六條 對連續3年以上(含3年)績效管理為不合格單位的,除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建議組織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班子成員予以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 獎勵和處理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職人員年度績效管理獎勵和對單位予以嘉獎並給予一次性獎金的具體方案,根據每年度績效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涉及被管理單位領導幹部組織處理和職務調整的年度績效管理結果,不採用連續年限計算。
第十九條 政府績效管理結果及運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暢通公眾投訴、評議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績效管理單位和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實際情況,制訂績效管理結果運用具體細則。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績效辦、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績效辦、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