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 生效時間:2010年5月1日
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蔣巨峰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其他行政監察對象。
第四條 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罰與責任相一致、預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降職或者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違法設立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依法應當變更、撤銷行政審批事項而不變更、撤銷的。
(三)對已取消、調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施審批或者以任何形式進行變相審批的。
(四)將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給下屬單位或者其他機構、組織繼續實施審批的。
(五)將行政備案事項、公共服務事項以各種方式變相審批的。
(六)擅自變更或者增減行政審批條件的。
(七)不按照省政府規定將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能向一個內設機構相對集中、該內設機構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部門未按照規定將行政審批權向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授權到位、行政審批事項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到位的。
(八)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
(九)不按規定開展並聯審批工作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一)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三)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其他材料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按規定出具有效書面憑證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不予批准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的。
(六)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不按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按受理的先後順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八)未按照流程規定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九)未按規定現場辦結或者按時辦結的。
(十)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十一)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告知申請人或者不舉行聽證的。
(十二)違反規定把指定機構的諮詢、評估作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
(十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崗位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或者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對審批事項不依法履行後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的。
(二)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對其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
(三)對檢舉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不按規定進行核實、處理的。
第八條 對行政審批部門、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機關或者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行政告誡、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再次出現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二)干擾、阻撓對其責任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或者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糾正其違法行為的決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主動糾正錯誤,或者配合調查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或者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責任:
(一)因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批機關或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責任情形發生的。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單位責任的,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或者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責任人行政處分以外其他形式責任的,由其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處理權的機關依照職責許可權決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的調查核實,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辦理公共服務事項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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