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字號:川辦發〔2009〕13號
- 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通知,追究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追究辦法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儘快有效推進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有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組織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部署、執行、督促檢查不力,致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能順利開展的;
(二)無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工作效能低下,城鄉市容環境面貌無有效改善的;
(三)對因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不力而引發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瞞報、謊報、漏報、緩報或者防範、救援、處置不當的;
(四)違法占用、挪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或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的;
(五)對災區城鄉過渡安置點、農村和城鎮恢復重建的公用設施、環境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檢查、不落實,致使發生疫情或災區民眾集體上訪的;
(六)對有關行政機關或部門依法提出的《執法監督建議書》不依法辦理並給予回復的。
第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或經濟技術管理規定審批建(構)築物等建設項目,影響市容市貌整潔、污染環境或者妨礙城市公共運輸的;
(二)違反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批市場、攤點、商業建築、娛樂場所等設施建設及布點,對主要景點景區、賓館、居民小區、公園、車站、碼頭、廣場等旅遊線路和公共場所環境造成影響的;
(三)違反城鄉總體規劃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第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和超場所經營的行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亂擺亂賣現象嚴重,影響市場、街道環境整潔和妨礙交通的;
(二)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以及車輛和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管理整治不力,導致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城鎮交通順暢的;
(三)對亂扔亂倒垃圾、在公共場所放養寵物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髒亂現象嚴重的;
(四)對亂設亂貼廣告以及其他亂掛亂刻亂畫行為管理整治不力,影響市容市貌和公共場所環境整潔的;
(五)對施工現場未封閉、噪聲擾民和揚塵污染等違規施工行為,以及不及時清運、亂堆亂倒建築垃圾或在運輸途中撒漏建築垃圾的行為管理整治不力,長期影響街道、市容環境整治和周邊居民生活環境的;
(六)對城鎮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響居民生產生活和城鎮整體形象的;
(七)對違法建(構)築物整治拆除不力,影響市容市貌整潔或妨礙道路交通的;
(八)城鎮物業管理不規範的;
(九)對“城中村”整治不力的;
(十)城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進展緩慢,管理不力,超標排放,未完成治污減排目標的;
(十一)因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質詢、批評的。
第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
(一) 責令作出檢查;
(二) 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三) 通報批評;
(四) 限期調離工作崗位;
(五) 告誡、誡勉;
(六) 責令辭職;
(七) 辭退、解聘。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行政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認定、處理、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式,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