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

《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經2006年7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8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政務公開的內容、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5章22條,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 發布時間:2006年8月5日
  • 施行時間:2006年9月1日
政府令,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已經2006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〇〇六年八月五日

規定

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對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職能類。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變更以及職責許可權等;
2.人事任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表彰公示情況等。
(二)決策類。
1.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2.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調整和增減財政預算情況、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鄉鎮財務收支情況等;
3.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政府採購監督情況;
4.政府統計數據報告、審計結果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6.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處置等情況;
7.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況;
8.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9.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和國有資產收支情況;
10.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11.罰沒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徵集使用情況;
13.優撫、低保、五保資金和救災款物、社會捐贈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
14.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變更及執行情況;
15.公益、公用事業投資建設、使用情況。
(三)法律檔案類。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許可類。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程式、結果。
(五)服務類。
1.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招生考試信息等情況;
2.醫療機構所用的常用藥品、器械、耗材以及醫療服務等的價格;
3.提供水、電、氣、燃油以及通訊、郵政、公交、運輸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收費項目、標準、辦事程式等情況;
4.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內容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務信息:
(一)新聞發布會;
(二)政府公報;
(三)政務公開欄;
(四)辦事指南;
(五)網站;
(六)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七)聽證會、諮詢會、評議會;
(八)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九)檔案檔案;
(十)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本單位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公開政務公開目錄,政務公開目錄應包括政務公開的事項、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政務公開目錄由人民政府編制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由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主管部門編制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時間應當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對涉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區的國家綜合檔案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務公開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務信息。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公開內容的,應當採取書面等形式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到申請後應當登記。對能夠當場提供政務公開信息或者能夠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噹噹場提供或者答覆。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務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信息不得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負責政務公開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內容的;
(三)不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的;
(四)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隱瞞、篡改、捏造或者毀滅政務公開內容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內容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各行業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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