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政務公開實施辦法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政務公開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地方:自貢市
  • 屬性:政務公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方式,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申請,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審核,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具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監察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落實專門機構、專兼職人員負責政務公開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公開審核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辦法》、《四川省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等4項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政務公開制度。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對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職能類。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變更以及職責許可權等;
2.人事任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表彰公示情況等。
(二)決策類。
1.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2.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鄉鎮財務收支情況等;
3.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政府採購監督情況;
4.政府統計數據報告、審計工作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6.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處置等情況;
7.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況;
8.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9.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和國有資產收支情況;
10.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11.罰沒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
12.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的徵集使用情況;
13.優撫、低保、五保資金和救災款物、社會捐贈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
14.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變更及執行情況;
15.公益、公用事業投資建設、使用情況;
16.為民辦實事項目及實施情況。
(三)規範性檔案類。
規範性檔案及規章制度。
(四)許可類。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程式、結果。
(五)服務類。
1.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招生考試信息等情況;
2. 醫療機構需收取費用的常用藥品、器械、耗材以及醫療服務項目等的價格;
3. 廣播電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4. 提供水、電、氣、燃油以及通訊、郵政、公交、運輸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收費項目、標準、辦事程式等情況;
5. 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內容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務信息:
(一)新聞發布會;
(二)政報;
(三)政務公開欄;
(四)辦事指南、便民手冊、宣傳資料;
(五)網站、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
(六)諮詢、服務、監督電話;
(七)諮詢點、宣傳點;
(八)聽證會、諮詢會、評議會;
(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十)檔案查詢;
(十一)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將本單位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公開政務公開目錄,政務公開目錄應包括政務公開的事項、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政務公開目錄,應當在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編制的政務公開目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時間應當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對涉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檔案館設定現行檔案利用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獲取政務公開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務信息。

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申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公開內容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提出申請。
公民提出的政務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務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務公開申請後應當登記,對能夠當場提供政務公開信息或者能夠當場答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噹噹場提供或者答覆。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原因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覆的,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申請內容的不同情況予以答覆: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公開決定書應註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和公開方式;需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及時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並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務信息不屬於被申請機關掌握範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的,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信息不得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審核

第二十條 審核的目的是確保政務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
第二十一條 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負責本區縣、本部門政務公開內容的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範圍、形式、時限、程式等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審核的程式是:擬定政務公開內容;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需報上級批准的,經批准後予以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全市範圍內的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的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應當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負責政務公開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於政務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制發違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檔案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並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的;
(八)對政務信息的審查不認真或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公開政務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及時受理、答覆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各部門、各行業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制度或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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