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辦法

《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辦法》在1990.07.26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速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推廣,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向本市推廣的科技成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成果,是指《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第五條中所列並經過鑑定或視同通過鑑定的科學理論成果、套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成果。
第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要貫徹面向生產、面向社會的方針,堅持計畫管理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六條 市、區、縣(市)科委是本轄區內科技成果推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推廣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科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並接受市科委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優先列入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
(一)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引導作用並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高技術的成果。
(二)市科技攻關項目的成果。
(三)在農業方面能形成規模效益、先進適用、便於推廣的成果。
(四)在能源利用、環境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五)可出口創匯或節匯的成果。
(六)其它有特殊意義的成果。
第八條 申報列入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科技管理機構和區、縣(市)科委及中直省屬單位提出,經市科委審查同意,編入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九條 申報列入國家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由市科委提出。列入國家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由市科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科技管理機構和區、縣(市)科委,負責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經本部門、同級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並報市科委備案。
第十一條 列入國家和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完成後,由項目實施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上報市科委。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或委託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科委發給驗收證書。
第十二條 列入國家和市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計畫的項目經費來源:
(一)國家有關部門、各級金融部門、市科技成果推廣基金貸款。
(二)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
(三)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投資。
(四)其它可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科技成果推廣基金,並為科技成果推廣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
各專業銀行要籌措資金,用於支持科技成果推廣。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對挪用經費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列入市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的新產品,經市科委認證後,可享受下列優惠。
(一)經市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列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
(二)交納所得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辦理減免所得稅。
(三)經市財政或稅務部門批准,可用新產品新增的經濟效益稅前還貸。
(四)試銷期為一至二年,試銷價格由生產單位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自行確定,並報主管部門和市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成果推廣獎。市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的有償轉讓和在科技成果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成果的鑑定,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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