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管理規定》在1990.12.28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8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管理工作,使科學技術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科技成果推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領導,把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廣體系,發展科技成果推廣事業。
第六條 科技成果推廣實行分級計畫管理,分國家級、省級、市(地區)級。
第七條 國家科委編制的《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項目》,由省科委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市(地區)計委會同同級科委編制本級科技成果推廣中長期發展計畫。
省、市(地區)科委編制科技成果推廣年度計畫(草案),報同級計委綜合平衡後,納入省、市(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科委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科委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設科技成果推廣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負責科技成果推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科技成果推廣管理機構和專、兼職人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科技成果推廣計畫。
(三)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與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有關的信息。
(四)總結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經驗。
(五)負責科技成果推廣的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推廣能力。
(四)熱愛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有開拓精神。
第十二條 對科學研究和事業單位中從事科技成果推廣的機構和專、兼職人員。暫不削減國家劃撥的事業費。
第十三條 從事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科技人員,屬於國家和省規定的評定職稱範圍的,應與其他科技人員同樣對待。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推廣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創辦各種形式的經濟實體,從事技術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列入計畫的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資,由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報請有關的物資管理部門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省、市(地區)、縣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一)各級財政部門可視財力情況,安排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基金。
(二)各級科委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年度有關經費中,劃撥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廣活動經費。
(三)省直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地區)科委完成省級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由省科委認定後,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從受益單位純增或節約效益中,提取2-5%的資金,作為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活動經費或基金。此項活動經費或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各有關銀行應根據科技成果推廣和信貸資金的可能,發放科技開發貸款,積極扶植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完成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取得的收入,經科委和財政部門認定後,允許在兩年內,從增收或節約效益中提取不超過5%的資金,用於新技術、新產品開發。按規定納銳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報減免稅。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完成後,由科委或科委委託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在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各級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對不積極推廣套用的,不能享受有關資金、物資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推廣科技成果造成損失的,由同級科委提請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與國家規定相牴觸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本省以往有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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