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管理體制、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友、經費資產及保障、學校標識以及附則,共8章69條,一萬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9年2月2日
  • 章條數:8章69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高等職業學院。學校肇始於1919年(民國八年)創辦的濱州道立師範學校,後經吉林省立第三師範學校、松江省立阿城師範學校、黑龍江省阿城師範學校、阿城師範學校等建設和發展。2002年阿城師範學校、五常師範學校、哈爾濱教師體育學院合併,於2007年升格為高等職業院校,更名為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
學校歷經百年風雨,始終懷抱服務社會、報效國家的辦學理想。於民族危亡之際,學校走過了教育興國、艱苦創業的奮鬥歷程;建國後,學校順應國家基礎教育和教師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致力於高素質師資的培養,為新中國教育的發展輸送了大批優秀師資;升格辦高職教育以來,學校秉承優良傳統,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堅持內涵發展,堅持特色辦學,事業發展翻開了歷史新篇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構建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及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簡稱:哈科職院
英文譯名:Harbin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縮寫:HVCST
第三條學校註冊地址:哈爾濱市阿城區金溪路66號。學校郵編:150300
第四條學校網址
第五條學校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業務管理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為哈爾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一)舉辦者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管理、監督;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校長不能正常履職時,由副校長代為履行校長職責,主持行政工作;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准學校章程,審查批准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二)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改革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學校依法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和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六條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申請,由黑龍江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學校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實行校務公開、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辦學,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設定和調整專業設定,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二)依法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根據受教育者修業情況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等。
(三)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等方面開展校企合作辦學;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社會服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和使用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調整薪酬標準及分配方式,依法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給予考評、獎勵和懲處。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人事政策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對舉辦者提供的資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維護學校聲譽。
(七)依法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以深化產教融合為主線,堅持“育人為本質量至上特色發展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哈市、面向龍江、輻射全國,以現代服務類專業為主體,以冰雪體育類專業為特色,助力區域經濟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辦學定位,堅持“培養基礎實、能力強、素質高、適應快,富有社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人才培養目標,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原則,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建設辦學特色鮮明的優質高職學院。
第九條學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辦學標準;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幫助;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學校堅持立足龍江、面向全國,以現代服務業類專業為主體,培養生產、建設、服務、管理第一線,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十一條學校開展全日制高職專科生教育,實施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全日制教育與繼續教育並重,根據社會需求,大力開展繼續教育和社會培訓。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設定與調整專業。設定交通服務、財經商貿、工程技術、冰雪體育及師範藝術等專業大類,堅持以冰雪體育類專業為特色,發揮師範類專業的優勢,促進各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行業企業需求,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教學診斷委員會,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學校積極開展套用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和社會服務,提高教師的技術協同創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技術服務制度與政策,開展套用技術研發社會服務的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學校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辦學道路,進一步開展與行業、企業的合作,積極探索混合所有制辦學模式,實現行業、企業參與學校教育全過程,激發辦學活力,努力提高對市場的適應能力和自主發展能力。
第十六條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資源,主動為社會開展各級各類非學歷社會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促進與社會各界的文化交流與合作,按學校規定開放學校圖書館和文化體育場館設施,增強社會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學校積極加強與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開展聯合培養、學分互認、師資交流等多形式、多層次的合作辦學。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按黨章規定,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學校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會議按照議事規則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黨委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議事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須經學校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議事規則,研究處理學校行政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專業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各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5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在基層部門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
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七條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學院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予以適當調整。學院下設辦公室、導員辦、教研室等教學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自主運行。
第三十一條學院黨支部主要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書記與院長共同研究確定。
第三十二條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和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指導;根據需要,可下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等。
學院人才培養、專業建設、科研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與隊伍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事項,應提交教授委員會審議;學院整體發展、教學與科研組織形式、資源配置等重大事項,應諮詢教授委員會意見。
教授委員會一般應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書記代表學院黨委參與和監督教授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院教職工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學校設立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學校不斷發展帶來的可增長的福利待遇。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職務聘用、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服從學校整體安排,顧全大局,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三)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完成聘任任務,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並進行註冊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第一課堂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第二課堂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校內外參加實習實訓、技能大賽、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四)在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參加學校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實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十三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五條學校支持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學校校友指在哈科職院(包括阿城師範學校、五常師範學校、哈爾濱教師體育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四十八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四十九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經費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的方式,主要包括財政專戶資金、學費收入、各類非稅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預算指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創收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對占有的國有資產實行學校、院(部)分級監管,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條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和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與權益,併合理合法利用,切實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基金會爭取和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學校按照國家要求,堅持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結合自身優勢,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十六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校園、生態校園、文明校園、和諧校園,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八條學校的精神:開拓進取、自強不息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校訓:立德篤學,精技致用
第六十條學校的校風:誠信求是,敬業創新
第六十一條學校的校徽:
(一)校徽圖案
(二)校徽釋義
1.校徽外形:校徽外形為圓形,體現學校和諧和團結。
2.校徽顏色:校徽採用深藍色,體現學校志向和理念。
3.校徽圖案:校徽圖案由外圓、內圓和主題圖案組成。
學校建校時間彰顯學校“百年”的建校歷史;綠色部分是拓展的“人形”,體現學校積極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人才。“人形”兩側分別是三個台階,象徵攀登科技高峰。紅色部分是一顆冉冉升起的“科技之星”,科技改變生活,科技創造未來,寓意學校前程遠大。
第六十二條學校校旗
(一)校旗圖案
(二)校旗規格:240cmX160cm
(三)校旗釋義
校旗左上方為校徽,中間“校名”白色字型,整體採用海藍色,色彩典雅、大方,並給人以青春靚麗的校旗釋義朝氣,蓬勃向上的動力,拼搏進取的精神。
第六十三條學校校歌為《哈科職院之歌》。
第六十四條學校校慶日為9月10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經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學校依規定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章程特色

《哈爾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章程》是學校制度的頂層設計,彰顯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特色,明確了學校的發展戰略和目標,對明晰學校與社會以及學校內部關係、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和辦學自主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水平,有重要的引導、規範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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