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辦學職能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教職工、經費資產及保障、學院標識物以及附則等8章,共85條,有12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9年2月2日
  • 章條數:8章85條
  • 字數:12000餘字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2002年6月,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哈爾濱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哈爾濱市建設職工大學、哈爾濱市財貿職工大學、哈爾濱市職工輕工學院、哈爾濱市科技職工大學、哈爾濱市機電職工大學和哈爾濱機電工程學校等七所院校合併,組建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3月,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哈爾濱市職工醫學院併入我院。
學院弘揚開放包容、時尚活力、誠信敬業、和諧奮進的哈爾濱精神,圍繞哈爾濱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的發展願景,遵循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職業教育規律,積極探索辦學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產、學、研、用”四位一體辦學特色,於2016年建成國家骨幹高職院校,獲得優秀等級。入選“2015全國高職院校服務貢獻50強”和“2016全國高職院校國際影響力50強”。
學院樹立“有限的學歷教育、無限的社會服務,教學與服務並舉”的辦學思想,確立職業道德高尚、職業素養優良、專業理論紮實、職業技能高超、具備創新創業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確立“教學工場”辦學理念,建設綜合性共享型開放式“產、學、研、用”四位一體的哈爾濱職業教育園區,將校園文化定位為積極構建以黃炎培職業教育思想為引領,有機融合地域產業文化精神、企業家精神及創業文化和工匠精神現代職業教育大學文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突出職業教育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完善依法治校、自主辦學、可持續發展的高校治理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及黨內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為哈職;英文名稱為Harbin Polytechnic,縮寫為HRBP。
第三條 學院註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哈平路217號。
第四條 學院是以實施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舉辦和行政主管單位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院黨委會審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申請,由黑龍江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學院舉辦和行政主管單位對學院依法履行監管責任,支持和保障學院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履行投入與保障職責,提供和保證學院辦學資源。
第六條 學院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和規範學院辦學行為,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督導、評估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七條 學院秉承依法治校理念,建立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治理體制。
第八條 學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服務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裝備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宗旨,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堅持立德樹人、能力為重,面向生產、建設、管理、服務一線培養職業道德高尚、職業素養優良、專業理論紮實、職業技能高超、具備創新創業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學院的辦學規模為在校生1.2萬人。
第二章 辦學職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技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發展、技術積累與創新為基本職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責任感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努力培養職業道德高尚、職業素養優良、專業理論紮實、職業技能高超、具備創新創業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學院辦學條件,自主設定和動態調整專業,在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下,自主制訂招生計畫和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與行業、企業、科研院所和社會培訓機構合作,共同制訂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方案,共同開展“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和教學資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共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活動,共同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三)依法自主與行業企業合作開展套用技術研究與推廣、技術積累與創新、職業技能培訓活動,主辦、承辦或參與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開展社會服務,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四)依法自主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培訓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開展交流與合作;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依法依規確定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辦學資產和財政投入資金,自主管理和使用企業、社會、個人捐贈的教學儀器設備設施及投資;
(七)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一條 學院以專科層次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同時實施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培訓、社區教育、終身教育等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院是綜合類高職院校,以服務裝備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動態設定和調整專業,促進多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學院堅持產、學、研、用四位一體辦學特色,與行業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套用技術研發基地、校企協同創新中心、職工教育培訓基地和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等,共享職業教育資源,共同促進技術積累與創新、科研成果轉化與孵化、優秀文化傳承與發展,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與人才培養質量評估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辦學信息,公布人才培養和畢業生就業質量報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五條 學院積極推進與境外先進套用技術大學及教育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提升人才培養、套用技術研發、師資隊伍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水平,推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發展。積極回響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技術技能人才支撐。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院黨委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院工作,對學院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院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二級學院、教學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院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黨委由全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學院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主要對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紀委工作報告。學院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規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條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節 學院院長
第二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依法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經批准或授權,可以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因故無法正常履職時,由學院黨委指定一位院領導代其履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副院長由哈爾濱市委、市政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任命。副院長按工作分工協助院長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三條 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按照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院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院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為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獨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可根據發展需要,下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專業設定相匹配,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院長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學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擔任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學術造詣高,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學院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審議學院重大科研發展規劃、服務企業套用技術發展規劃;
(二)審議推薦教學、科研項目,審查評定教學、科研成果;
(三)審議學院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實施辦法;
(四)制定學院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及學術道德規範,處理學術糾紛;
(五)審議學術委員會章程、組織規程、議事規則等管理制度和機構設定方案;
(六)對學院人才培養、專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院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向學術委員會進行諮詢,涉及學術水平評價的重大項目,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制訂與學術科研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教學、科研、校企合作、中外合作的重大項目中涉及學術評估的內容;
(三)學院自主設立各類科研基金、科研項目、教學科研獎項及其成果的評價與獎勵;
(四)確定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五)學院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評價學術水平、裁決學術糾紛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的制定、修訂情況報告,討論和審議學院章程,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實訓基地建設、校園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項目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討論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代表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 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委匯報、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共青團和學生社團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訂學生代表大會章程,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機構,審議學生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二)參與討論與學生權利有關的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一至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院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在共同願望基礎上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組織,在學院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節 理事會、民主黨派和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學院按規定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校企合作辦學的基本形式。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院發展規劃、重大專業調整方案、重大教育教學改革舉措的決策與諮詢;
(二)參與學院的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訓實習基地建設、人才培養、實習就業、創新創業、科技研發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審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專業建設方案,參與人才培養質量的監督與評議;
(四)學院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七條 學院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技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的重要力量,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院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規定實行自主管理,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節 二級教學單位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定若干個二級學院(教學部),並根據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需要進行適時調整。二級學院可下設系、教研室、產業技術研究所等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四十條 二級學院(教學部)黨總支(支部)主要負責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二級學院院長(教學部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二級學院(教學部)院長(主任)是二級學院(教學部)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二級學院(教學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二級學院(教學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二級學院可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教學部)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二級學院(教學部)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重大辦學問題上的政治把關作用。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二級學院(教學部)領導班子成員和黨總支(支部)委員組成。
第四十二條 二級學院院長(教學部)負責本學院(教學部)的教學改革、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實施、套用技術研究、社會服務、校企合作、對外交流及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和部署,制定二級學院(教學部)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二級學院(教學部)內部管理機構的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聘任管理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三)統籌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管理教學設備設施等教學資產和辦公資產;
(四)與企業合作開展專業建設,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實施師資隊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聘用專職教師和企業兼職教師,組織實施人才培養;
(五)組織開展套用技術研究、校企合作項目開發、職業培訓、職業技能大賽及其他教學科研活動;
(六)實施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素質培養、日常的教學運行和學生管理;
(七)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二級學院(教學部)黨總支(支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發展教職工黨員和學生黨員。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日常工作,支持二級學院(教學部)院長(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領導本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開展黨員幹部和學生黨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支持二級學院(教學部)院長(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四)領導本學院(教學部)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五)學院黨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二級學院(教學部)設立教授委員會,是二級學院(教學部)的最高學術機構和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按其章程規定組建和開展工作,接受學院學術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五條 二級學院(教學部)的專業建設、教學資源配置、教師隊伍建設與人才引進、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科研成果評價與獎勵、重大校企合作及國際交流項目等,應當提交教授委員會審議或諮詢教授委員會意見。
第四十六條 二級學院(教學部)教授委員會一般由二級學院(教學部)院長(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在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中選聘。
第八節 法律顧問
第四十七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黑龍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貫徹落實〈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學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學院聘任法律顧問,法律顧問主要承擔以下法律事務:
(一)參與起草、修改和審查學院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協助學院依法依規開展辦學活動;
(二)為學院重大決策、辦學行為、契約行為進行風險評估或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協助審查學院重大事項的法律文書;
(三)代理學院參加訴訟、仲裁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參與處理學院的行政、民事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調解涉及學院的重大糾紛及學院重要對外談判;
(五)為學院提供日常法律諮詢,代擬及出具相應法律文書;
(六)協助學院開展依法治校實踐、培訓和法律知識普及活動;
(七)對學院防控校內傷害事故及各類法律糾紛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議及處置預案;
(八)其他與學院相關的法律事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院根據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依法依規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依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設定教學、管理和工勤崗位,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聘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作為績效分配、先進評定、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廉潔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享受學院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職業道德,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勤奮工作;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應當以身立教,為人師表,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言傳和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和模範踐行者。學院實施“師德培育、教育教學能力提升、教師實踐鍛鍊、教師科研能力提升、教師專業化發展”五大工程,及“高水平教師引進、教師創新基金支持、教師績效考核”三項計畫,努力建設一支“德高、善教、會做、能研發”的具有國際視野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力爭通過3-5年努力,使“雙師型”教師比例達到85%以上,45歲以下的教師有50%以上取得碩士學位,10%以上取得博士學位,85%以上的專業教師在企業得到專業技能實踐鍛鍊。
第五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五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院的寶貴財富,學院關注離退休教職工的學習和生活,設立管理機構,負責離退休工作。
第五章 學生、學員和校友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依規招生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學活動,在教師指導下,科學、規範地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實踐教學設備設施;
(二)依法參加社會生產實踐、社會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科技文化創新、職業技能大賽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的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依法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學院教學活動、校園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及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護法;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的名譽,愛護公共教學設備和校園生活設施,維護學院利益;
(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操作規範,參加學院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和生產實踐活動,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誠實守信,珍愛生命,崇尚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院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生產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在學院學習或參加由學院組織的校外培訓,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學院非學歷教育的相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凡承認學院校友會章程,曾在學院及合校前身各院校學習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均可成為校友。經學院校友會批准,參與學院發展建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學院校友會章程,亦可成為學院校友。
第六十四條 學院以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基礎,依法設立校友會,引導校友參與學院的人才培養、科技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發展、技術積累與創新等活動,加強校友聯繫,增進友誼,為校友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院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經費撥款、財政專戶資金、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六條 學院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學,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八條 學院對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科學合理地配置、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使用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院依法組建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公司為獨立法人企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學院通過公司依法投資創辦企業,推進產、學、研、用四位一體發展。公司依法代表學院持有投資股權,合法取得投資經營收益,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七十條 學院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通過資產投入,與科技企業、科研及培訓機構深度合作,探索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徵的校企合作發展模式,推動教學與生產、科研、套用緊密結合,推進學院特色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院不斷完善校園後勤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營造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校園文化氛圍,構建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為廣大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十二條 學院不斷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智慧校園建設,構建功能齊全的大學網路服務體系,提供健康、安全、便捷、生態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院標識物
第七十三條 學院的校訓:做樂業之子
第七十四條 學院的校風:自律、規範、精進
第七十五條 學院的教風:德高、善教、會做、能研發
第七十六條 學院的學風:自律、樂學、善思、會創造
第七十七條 學院標誌為以順時針旋轉的日晷為基本造型的圖案,晷針與晷面旋跡為灰色(C65,M55,Y55,K5),七顆星為紅色(C38,M97,Y79,K3),晷針直指北極,晷面七星旋繞,寓意與時俱進、科技引領、遵循科學規律、承載發展重任: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校徽
第七十八條 校名標準字為沈鵬先生於2002年6月題寫的校名: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校名
第七十九條 學院的校慶日為公曆6月20日。
第八十條 學院校歌為《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校歌
第八十一條 學院的網址。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在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和學院重大體制改革後,應當及時啟動本章程的修訂程式。本章程的制定、修改應當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進行,制定、修改後的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院黨委會審定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並發布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範圍內制定,是學院根本性的管理規範,在學院所有管理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學院其他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之處,優先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及時啟動本章程修改程式,修訂相關條款。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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