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施行的辦法。
《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施行的辦法。哈爾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確保低保審核審批規範操作,根據《黑龍江省實...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07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
《黑龍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內容解讀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低保對象認定條件、標準、程式,擴大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覆蓋範圍。該《辦法》將申請家庭存款標準從人均不超過當地20個月低保標準提高到24個月,比原來增加了4個月,進一步提高了困難家庭抵禦風險的能力,增強了困難民眾的...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
辦法全文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
6、應當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的其他情形。 (四)市殘聯、市財政局將對托養補貼經費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確保補貼經費專款專用。 (五)對在托養補貼申請、審核、評估、審批、核發過程中,弄虛作假、截流挪用、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七條 解釋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市殘聯、市財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
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密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是2007年2月7日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實施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7〕85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
辦法內容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具有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下列人員(不含在校大學生),均可依據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二)未滿18周歲城鎮居民...
《黑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由黑河市出台,在新舉措、新規定、新拓展、新變化、新亮點方面均有政策創新,進一步加大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內容解讀 新舉措 1.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地。第一種情況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均具有我省戶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按季度審批,按月發放制度。遇特殊情況,經民政部門同意可隨報隨批。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縣區民政部門批准之日起計發,具體按以下規定計發:(一)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對象的,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計發;(二)符合城市居民最低...
《哈爾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在2007.11.2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問題,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第三條 本...
辦法全文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2024年2月29日,貴州省民政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3月6日,黔民發〔2024〕2號予以印發,2021年10月印發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全文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困難居民的最低生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駐農村戶口的農村村民、戶年人均純收入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條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則;...
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定製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 務院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 辦法。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含縣 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
《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 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保障...
《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已經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和相關證明,簽訂《申請救助誠信承諾書》和《家庭收入財產及有關信息核查委託書》;(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證明進行審查,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238號《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代市長裘東耀 2017年4月5日 發布內容 2004年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完善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二)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年度預算和報送年度決算;(三)開展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工作;(四)對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五)對街道辦事處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具體履行以下...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其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告知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或企業,由居民委員會或企業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戶籍變動時,取消保障資格,收回《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戶籍變動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