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縣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實施方案

《和縣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實施方案》是和縣為推動和縣建築垃圾運輸向公司化、核准化、制度化轉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據《馬鞍山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和縣實際,特制定的實施方案。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本方案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黃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工業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本方案所稱渣土車,是指主要用於運送建築垃圾以及黃土、沙子、石子、水泥、白灰等各類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
一、職責分工
(一)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建築垃圾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建築垃圾運輸登記、處置登記,對建築垃圾運輸途中拋撒揚塵、污染路面、違規傾倒等行為進行查處,牽頭推進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和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建設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車輛尾氣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對建築垃圾處置中產生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公安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超載、超速、超高、闖紅燈、無牌無證、假牌假證、遮擋號牌、私自改造車型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運輸車輛行駛路線、時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核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及未辦理營運證的車輛進行查處。
(五)住建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內部渣土揚塵、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配置車輛清洗設備等行為的管理工作。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加強源頭監管。
(六)重點工程中心負責聯合住建部門加強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及重點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的源頭監管,落實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相關規定,協同住建部門規範施工現場淨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項目工地的現場管理工作,源頭管控建設、施工單位落實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相關規定,規範施工現場淨車出場設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八)城管、公安、交運、住建等相關部門應設定“專崗專人、專人專責”,同時根據建築垃圾運輸狀況適時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聯合整治工作機制,加大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路段的檢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帶泥上路、拋撒揚塵、超載超速、遮擋號牌、超限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九)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對建築垃圾運輸開展聯合登記,利用智慧型監管平台實現對建築垃圾運輸狀況進行實時、動態、線上監管。
(十)縣政府其他單位和部門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垃圾運輸核准管理工作。
二、準入管理
(一)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並納入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
運輸工程類建築垃圾,應當使用全密閉環保智慧型建築垃圾運輸車。
(二)推行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登記制度。
工程類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2)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場所;
(3)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4)具備一定數量、核載質量的運輸車輛;
(5)具備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零星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2)有符合本方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運輸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登記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對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及其車輛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理由。
(三)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者名錄,並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行建築垃圾運輸核准制度。運輸建築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辦建築垃圾腳踏車準運證。
申辦建築垃圾腳踏車準運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等);
(2)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提供與消納場所簽訂的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契約;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運輸工程類建築垃圾的,還應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契約、測繪報告、房屋拆除方案等相關資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腳踏車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並書面告知理由。
(五)建築垃圾應當由具備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採用密閉式工具運輸,並由有利用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城市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核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實行密閉化運輸。
(六)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工地的管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1)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
(2)施工現場出入口配備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澱池,並正常使用;
(3)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七)施工過程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及時處置。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建築垃圾的,應當到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裝飾裝修房屋中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的,業主應當將零星建築垃圾運至臨時堆放點統一堆放。物業公司或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便民、交通、建築垃圾數量等因素在其管理區域內適當設定零星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並按本方案的規定及時清運建築垃圾。
無主零星建築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處置。
(八)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車輛運輸,接入建築垃圾智慧型監管平台並保持正常使用;
(2)車輛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帶泥行駛;
(3)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腳踏車準運證,按照核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4)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在規定的場所傾卸建築垃圾。
三、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具體核准登記條件由縣城管局結合省市檔案和我縣具體實際研定。
四、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考核制度,由城管、公安、交運、住建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年審,未進行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取消建築垃圾運輸資質,不得繼續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城管部門應依照市相關檔案制定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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